事實經過:
之前在IG自己的帳號,上傳了自己手畫的中指圖,
內文寫說留給你這個擦著噁心香水的歐巴桑去造謠吧!
然後,標籤~她的姓和英文名,例如:叫林JUDY,我就打成木木啾弟
對方是我的主管,他看到後說要告我公然侮辱及毀謗而且已經寄存證信函,也去警局備案
並且在當日就將我資遣走人~沒有預告也沒有資遣費
而且要求我若公司有職務交接公務上的事情要問,我必須手機保持暢通,否則她就會提告
因為我IG的原本設定是公開的狀態,在我主管來資遣之前,我已經設定改成不公開的狀態
目前已經將帳號全部帳刪除了..(雖然知道已經沒什麼用)
問題:
這樣的公然侮辱和毀謗是成立的嗎? 他寄存證信函給我,這個存證信函的時效是多久?
難道我必須讓她無限上綱的打電話給我幫她解決工作的問題,這樣是合法的嗎?
是否我的資遣費就這樣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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