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鄰居多次找我吵架,某一天來找碴真的拿凶器刺我(他先動手),我流血了,
我就試圖奪下凶器有捉傷他手臂並回擊一巴掌。
然後我不爽就去報警,警察來拍照,並扣押凶器走。
我當天驗傷告對方傷害(拿鋸子刺我),
對方也隔天驗傷反告我傷害(打他一拳,又拿他鞋子k他),
我拒絕檢方緩起訴的提議,最後兩個人都被起訴。
然後準備程序開庭。
他說我先攻擊他,他才拿鋸子刺我,
我說我完全沒攻擊他。
檢方說爭點是他有無符合正當防衛,以及我有沒有攻擊他。
審理前調解不成立,審理開庭,他堅持我先攻擊他,我堅持自己無罪。
判決書寫,因為我多年前有案底(緩刑),加上法官認定他坦承不諱,
而我被認定死不承認且犯後態度不佳,
然後考量彼此情況,最後判他拘役20天,判我拘役30天。
問題:
審理時分離程序互做證人,法官較採信他的說法。
事實是他先動手,且我也沒拿他鞋子K他,但也沒其它證據或證人了。
這樣有上訴價值嗎?(以讓我減輕或讓他加重判決的可能性考量)
有的話上訴要從那個方向寫呢
謝謝各位
※ 編輯: skiptomylou (118.163.138.79), 06/23/2016 13: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