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是被告
我跟房東有租屋的糾紛
他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的告訴
目前收到法院轉調解庭的通知
在收到法院通知之前
我跟房東已經在區公所達成和解 調解委員會也轉送法院了
但目前法院核定書尚未下來
由訴狀看起來房東應該是調解之前就去告了
目前也尚未撤銷 所以法院才會通知調解
問題:
想請問這次調解是否可以不出席?
又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PS 上班的地點非同縣市 請事假會扣非常多錢
另外 對於跟房東周旋也感到很疲倦
所以調解內容很不滿意還是簽了
沒想到房東沒有去撤銷告訴(調解書上載明放棄民事訴訟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