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外祖父過世後,遺產由外祖母繼承,前陣子外祖母過世,
眾人商議後擬由大舅舅的長子(外祖母的長孫)來繼承,
因為兩位舅舅都有債務,怕因繼承而遭到追討,打算給孫
子輩。
舅舅告知家母無法直接讓大舅舅的長子繼承,需要家母先
繼承再過戶給大舅舅的長子。需要家母提供各類文件如戶
籍謄本、印鑑、印鑑證明等。
家母原本並不想繼承財產,但聽到這說法決定幫忙。
遺產部分主要是家族(很多人)共同擁有(外祖父只是其
中之一)的房地產。
問題:就在下淺薄的法律常識來看,有點疑惑為何不能由兩位舅舅和我
家母(外祖母的全部孩子)都放棄繼承,就直接讓長孫得以直接
繼承?
還是由我母親先繼承再過戶給舅舅的孩子有什麼樣的優勢?
麻煩各位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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