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請教勞基法函釋的效力

作者: sseen (Balle)   2016-01-18 14:16:02
現行"勞工請假規則" 第二條內對婚假的法規,
僅有寫"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74年6月28日函釋說明"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而104年10月7日的函釋已經放寬婚假規定
"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但目前公司規定是"宴客日前後各15天內需一次請足",
公司認為法規並沒有改變,僅有函釋,不需修改目前公司規定...
所以函釋到底是否有法律效力?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1-18 15:28:00
問公司的法律顧問,如公司無顧問,建議請律師擔任,以降低法律風險。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1-18 16:39:00
開公司就去請法律顧問吧!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1-18 21:03:00
去電勞工局反應公司給你的答案
作者: KevinMcFail (麥克菲爾)   2016-01-22 12:46:00
函釋本是拘束下級機關、屬官。告訴公司勞工局對這個問題的答案
作者: z710382 (710382)   2016-01-28 00:10:00
函釋原則上只拘束行政機關,但該條有罰則,而行政機關會依上開函釋適用法律,一但違法開罰就知道了又,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我國民法是採儀式婚,常見以宴客為結婚儀式;但民國97年5月22日起改採登記婚,故依我國現行民法之規定,「宴客」已非結婚之要件,貴公司的規定早該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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