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外派大陸合同明定離職須提前三個月告知

作者: skydragon (天龍在飛)   2016-01-18 00:03:37
事實經過:
公司派駐大陸前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契約書
當時沒想太多就簽了2年合同,目前已執行1年7個月
現因私人因素急需提離職
翻閱契約才知道內文明定
1.乙方(我)若於派任期間辭職者,應依工作規則規定之期限提前三個月提出
辭職之申請,若有違反,乙方應按三個月之薪津總額 (含甲方及子公司所
給付之總額) 給付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2.乙方於派任期間欲回任者應於三個月前向甲方申請並經甲方核准後始得為
之。
3.甲方因經營需要或因乙方有不適任之情事,甲方得隨時命乙方回任。
4.派任期間屆滿前三個月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回任或續任之申請,除經雙方同
意續任並重新簽訂新契約書者外,乙方應於派任期間屆滿時回任。
問題:
1.勞基法規定最多只需提前1個月告知,契約訂定之3個月是否合理?
2.個人感覺此契約明顯不公平,但友人勸我說既然簽了就要認栽,想了解此
案若申請勞動仲裁有勝算嗎? 還是小小勞方只能花錢消災,無法對抗大大
資方?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1-18 00:52:00
明顯不公平…那你外派薪水有沒有調整…?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1-18 10:13:00
外派薪資有無調整?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1-18 11:45:00
依勞基法時間→你可以走+違約金 三個月→不用違約金要走才翻契約? 這...建議你下份工作不要這樣 = =約是簽來守的不是簽來找漏洞的 = =這約比很多 簽約期不到走都要違約金的好多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1-18 15:13:00
不加薪沒人要去 問題是你要走公司要再派人去也不是短期就能搞定啊 外派出國這樣的約款並非不合理薪水也加給你了...應該也提供居住等等的補助我個人是不覺得有很明顯的不公平啦 如果你願意的話可以找律師談看看 勝算我認為並不高...
作者: skydragon (天龍在飛)   2016-01-19 02:00:00
好的,謝謝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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