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這樣能成立恐嚇罪嗎?有點急....拜託了

作者: librasystem (Winniepoopoo)   2016-01-10 01:19:31
※ 引述《isosad56 (56不能亡阿)》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是這樣的 近期我女友前男友最近還在跟她糾纏
: 他在禮拜一時要拿東西還我女友 也要來順便看他們之前養的貓....
: 而那位男生之前有打過我女友的紀錄 兩年內打了2、30次
: 他當時要我在我女友房間門外等他們講完話 但我深怕我女友又被他打 (他在跟我女友分
: 手前有說過 要把她打成重傷 讓她媽認不出她來 )
: 所以我覺得不妥也跟進去在我女友身邊 接著他有個拉我女友的動作後 我就跟他吵了起來
: 我當時也出手打了他(這方面和解完了)
: 當時我剛好有錄音
: 重點是 :他說了我是個外地來的 不要惹到他這樣的在地人 他姐姐 他哥哥的人脈很廣的
: 也有提到說 他爸他叔叔之前也有玩過 要他們現在叫人絕對還叫的出來!
: 但他之後有補上他不會是這樣的人
: 當時的錄音檔也有錄到說 我打他算是我幫我女友還的...就算了
: 沒想到那天晚上他就到警局提告我
: 所以我對他出爾反爾的話感到畏懼了 不知道他那句話會不會找上我
: 而我女友也對他申請了保護令 怕到時他收到通知後怕他會對我們不利
: 說真的他知道我女友住哪 他那也還有房間鑰匙 真的很擔心他半夜會跑來亂
: 讓我們睡覺時都提心吊膽的
: 問題:
: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構成恐嚇罪是否能成立
: 我剛好有錄音 也有他說不會去告我 卻上警局告我後的和解單
: 另外如果我想要在我的戶籍地告他 他是否會上來我的戶籍地做一趟筆錄呢?
: 說真的現在我跟我女友有點恐慌 怕他真的找上門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容我在本件的關係人使用代稱,方便論理
原波=A;原波的女友=B;原波女友的前男友=C
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C之行為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理由如下:
(一)C曾以「A是個外地來的 不要惹到他這樣的在地人 他姐姐 他哥哥的人脈很廣的 
他爸他叔叔之前也有玩過 要他們現在叫人絕對還叫的出來!」客觀上當然可能實
現的惡害,直接對著A為通知。縱C沒有打算實現「叫人」的本意,或根本吹牛,或
甚至後來「叫人」來,仍無礙上開惡害通知之成立;此等惡害內容涉及生命、身體
,併此指明。
(二)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
言(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A接收C之惡害通知後,產生「
說真的他知道我女友住哪 他那也還有房間鑰匙 真的很擔心他半夜會跑來亂讓我們
睡覺時都提心吊膽的」之畏懼感云云,已達危害安全之程度。
(三)承(一)行為與(二)結果間具因果關係。
(四)C明知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被害人A致生危害於安全,仍實現之,按刑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具直接故意。
(五)核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六)C的年齡和精神狀態會影響到他的責任能力(參照刑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而C
之所以出言恐嚇係因與A發生爭執,惟爭執之解決之道尚有其他,僅僅恐嚇顯然無
助於雙方嫌隙之消除,故具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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