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事情是發生在家母身上。
事實經過:
家母日前透過仲介購買了一間二手屋,當場簽了買買契約也與屋主簽了本票30萬元
(第一期付款)。(同時也簽了免去審閱期的同意書)。兩天過後,家母反悔而決定不要買
這棟二手屋。即便去過調解服務處,屋主仍堅持家母要付清30萬元(總價的10%)本票金。
==時間線==
5/2:簽約
5/4:至仲介辦公室說明要解約
5/8:寄存證信函給屋主,主張家母在未經充分了結合約內容下就簽約了。
5/15:調解庭未果。
5/18:屋主寄存證信函給家母。聲稱在5日內付清本票金即可解約。
5/19:家母寄存證信函給屋主,主張願房價的以3%~4%當違約金。
問題:
1. 在合約內裡面並沒有註明說違約金就是本票金。且詢問過附近的仲介,一般只會
要賠償3%。所以我們認為要支付10%的違約金不合理。
2. 合法的手段讓屋主願意接受我們的條件。
3. 如果我們不願意支付屋主堅持的30萬違約金。是否就要上法庭呢?相關的律師費
會多少?
4. 煩請推薦中壢桃園地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
先感謝各位善心人士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敬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