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舊制退休金請領爭議

作者: kulilin (myself)   2015-05-16 00:09:02
事實經過:
家母今年一月初入院治療疾病,在接受為期五天的療程後..驟然離世
霎那間 一個禮拜之間....留下驚愕的我們..
她在80年就進入任職公司服務,勞基法新制後有選用新制(新制我們已經申請)
該公司人資第一次跟我們說舊制退休金時.
告知依照算法
28個基數,依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算金額約180多萬,
表示她會上簽請示老闆
但後來我們去公司談,公司副總表示:老闆說只能給我們89萬
說我母親並沒有自提退休(媽媽已符合退休條件),所以"只給我們一半"
並暗示副總已經非常努力懇請老闆才能給89萬,
表示該公司有很多員工退休金爭議都沒有拿到退休金…再補充公司經營狀況不佳
我當天有拿出一個函令給他,如下,他說會請問一下老闆告訴我們評估如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勞動字第五○一二號函
勞工在職期間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
雇主仍”宜”發給退休金,惟其可領之撫卹金優於退休金時得擇領撫卹金。
副總當場就表示”宜發”,就是可發可不發,就說他會再跟老闆請示
而後我們再打電話去詢問,對方依然表示,就是89萬
我們下周三會再去跟公司談一次
問題:
1.北市府律師諮詢時,建議說也許可以用 “民法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主張媽媽在該公司實際服務舊制,確實有”退休金存在”(金錢債權)的事實,
此說法是否真可讓我們援用,表示因繼承她所有權利義務,包含這筆事實債權
去跟公司申請這筆189萬舊制金?
關於退休金,我們有查到其他函令
司法院七十九年六月八日廳民二字第四六一號函釋,
勞工退休金請求權仍得扣押、讓與。”
(2)市政府勞動處的承辦人員給我這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台怉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
勞工死亡時,如已同時符合支領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費之要件,可擇領其中較優者。
說從此點來說,好像能解釋即便勞工死亡,勞工的家屬也可以申請退休金
2.請問是否有曾看過類似退休金爭議訴訟,但判決或解釋是勞方有利的案例呢,
讓我們星期三能增加更多論點去跟公司對話?
3.是否有建議相關法令或函示,讓我們能引用來公司協商?
4.如果談判無解,進調解委員會,我們有什麼必要事項是要做的?
以及有什麼會需要注意的嗎?
若我可以找到立委或議員陪同調解,有用嗎?
(可能會請我的律師朋友也跟我們一起去調解委員會…)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非常感激
這陣子實在覺得 突然失去媽媽已經有夠難過
還要因為本就是她的退休金 跟公司斡旋
真的是 很二度傷害家屬的心
想之前媽媽在醫院 都還念念不忘要趕快出院回工作崗位幫公司做事
雇主卻是如此心態.......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5-05-16 01:03:00
您應該要用繼承人身分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然後調解不成在轉申請法扶
作者: llh117 (蓮心)   2015-05-18 10:29:00
我是站在公司那邊,其實就算是勞保老年給付也是這樣阿!往生年資夠領本人30個月,子女再請4個月,當事人本在等月退,我建議先把一次退45個月領出來,比往生剩34個月好,都癌末了.勞保都生前死後大小眼了,怎能怪私人公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5-18 18:09:00
個人認為 勞委會 76年那份文,有不同的解讀方式...也就是跟雇主講 "建議你們發退休金,免得勞工發現撫卹金高於退休金時,給你改請撫卹金,你就虧大了"而且,以這情況,建議去上裁判書查詢相關案件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5-19 13:38:00
我覺得那僅為道德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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