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的買賣契約不能給買方看?

作者: yewa45 (攸見。.....請小心心臟.)   2015-05-05 22:39:52
不好意思困擾非常非常久了
爬文和google都找不到解決方式
希望大家能給我一點意見
我在8年前(大一時)在校園被一個神奇的出版社:台灣麥克搭訕
訂下了兩套非常昂貴的書籍
那兩套是採用每個月去郵局寫匯款單匯給他們
8年後
台灣麥克突然寄信來
說他一直聯絡我但我不回應,說我的書錢沒有繳清,請我補上剩餘的16000和8年來的利息(看網路上別人的案例的契約是5%)總計2萬1千多
因為事隔太久遠我已經忘記當初買了多少付了多少(契約和收據都已經遺失)
於是要求看當初我親手簽的契約書
但是他們表示當年已經給我一份契約,所以不能給我看
我要求看影本或是親自去台北公司看
和我接洽的業務也只是一直說她沒有這個權限,就算我親自上台北一趟也無法保證我能看到
…請問
1、我沒有權利看一眼當初的契約?影本也不行?
2、如果郵局匯款單存根皆遺失,是否賣方說我付幾期就對方說了算?
3、賣方可以不聞不問(我個人的手機、電話、電子信箱、戶籍、學校宿舍從沒換過但他都沒有催款過)的過了8年讓我的利息滾到5000多?
現在感覺是對方電腦裡的資料寫多少元我就得繳多少…
總覺得…非常奇怪
(但叔叔總是說你沒有收據就無法跟對方談…要我乖乖付錢…可是他們的憑證也只是一個電子檔阿~~)
那假設我確實欠了這麼多
到時只要拿了收據後我們就銀貨兩訖了?他再也不會糾纏我了嗎?他會不會7年後又來說我沒付多少利息又滾了多少嗎??這張收據又該留存多久?一輩子嗎?總覺得我此生都無法安心阿!!
謝謝各位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5-05 22:51:00
不用管甚麼買賣契約了 如果是8年前的事的話拿民法127條第八款給他看 然後主張時效抗辯然後利息部分拿民法126給他看 同樣主張時效抗辯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5-05 22:55:00
朝已經付款完畢,對方8年來從未催繳任何款項走127 126 ,用上面這個強化加上八年都沒換過聯絡資料
作者: yewa45 (攸見。.....請小心心臟.)   2015-05-05 23:00:00
謝謝大家!!但是也有人說15年內都算有效……><他算是一種分期付款,但是看網路上其他人的契約裡又有寫逾期未繳要繳交5%的利率,才在猶豫到底是適用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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