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簡單來說
總機簽收了一堆包裹,裡面有一個包裹不是總機這間公司的(因為地址三行,送貨人
和總機都看成兩行),當下沒發現異狀,於是總機就簽收蓋章這個包裹了。
時間過程如下
3/27簽收,4/3開始放連假,總機休到4/10下午進公司,4/16宅配公司告知他們包裹
送錯了,並要求總機送回該包裹
可是該包裹不見了
那總機要負責那個不見的包裹嗎
雖然是總機簽收的
但是宅配公司到4/16才告知
宅配公司是要求總機賠3000
問題:
1.當中的時間,總機需要負保管的責任嗎?
2.賠3000合理嗎?
3.總機和宅配公司,誰該負不見包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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