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事] 可否向屬於社團法人的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1-18 00:25:37
※ 引述《matteo (yuh)》之銘言:
: 標題: Re: [民事] 可否向屬於社團法人的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時間: Thu Jan 15 16:57:43 2015
:
: ※ 引述《gruousconin (玲瓏)》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日前在某KTV夜唱時,工讀生進包廂送澎大海時,竟然把膨大海打翻在我朋友的身上
: : 痛得我朋友當場就哭了出來,我朋友是女生,非常脆弱,當時差點昏倒,很嚴重
: : 我朋友當場送急診,當然後來是沒事,但是要求工讀生負擔醫藥費跟精神賠償10萬元
: : 工讀生原本態度很好,一聽到要賠錢就變臉說我朋友自己去碰到她的
: : 說我朋友也有責任,但當場地所有人都有看到是工讀生沒站好才會碰到我朋友
: : 東西沒拿好才會打翻在他身上
: : 後來我們跟KTV投訴,KTV的態度也很硬,說什麼那是我們自己要跟工讀生處理的
: : 講的好像他們一點問題都沒有,結論就是去那邊夜唱倒楣就是了!
: : 現在我們想要訴諸於司法途徑維護權利
: : 當然,我朋友已經對該工讀生提起刑事的業務過失傷害
: : 但是我在想能否也請該KTV也負連帶責任呢??
: : 問題:
: : 1. KTV算是社團法人吧?!如果對社團法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是可以的嗎?
: : 如果KTV是社團法人的話,那那就有當事人能力,可以做為原被告,而且也有行為能力
: : 可作為訴訟中的被告,這樣把KTV列為被告,應該沒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吧
: : 2.KTV應該有義務賠償我朋友的損害吧,包括醫藥費跟精神賠償,這樣說是有問題的嗎??
: : 我知道有民法28條是這樣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加於
: :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 : 我想請教的是民法28條能否作為要KTV賠錢的請求權基礎呢????
: : 有一個判例是這樣的:
: : 最高法院48年台上第1501號判例
: : 民法第28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
: :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個人犯罪行為而害急於他人
: : 之權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求連帶賠償之餘地.
: : 這個判例加上民法28條的規定
: : 是否意味著能列該KTV工讀生還有KTV這間公司為被告呢???
:
: 這條是對「董事」,在一般情形下工讀生很少會同時是公司董事。
:
: : 主要是因為KTV對這件事態度太差了,才會想循司法途徑
: : 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謝謝^^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公司員工在工作上有侵害他人權利時,
: 一般對行為人本人會直接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對公司則是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的僱用人責任,請求公司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
: 白話的意思就是說:
:
: 你可以找那個KTV員工賠償你,也可以找KTV公司賠償你...
: KTV公司或員工兩者任何一方賠償你,事情就了結;
: 但任何一方賠給你之後你就不能再向另外一方求償。
:
: 至於要對方賠償些什麼:
:
: 請求醫療及相關費用的依據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
: 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的依據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
:
: 上面這兩樣也不是隨便你喊價
: 一般而言賠償是為了填補損害,有損害才有賠償,
: 你要對方賠多少,就要能證明你有多少損害(ex:醫療費用收據);
: 最好不要為了一時貪念或意氣之爭獅子大開口(例如請求精神賠償XX萬)
: 會影響法官在作判決時候的心證(也就是法官內心的印象)。
:
: 以上是民事的部分。
:
: 至於刑事的部分,既然你已提出告訴...警察那邊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就會處理
:
: 這種過失傷害案件有大有小,假如案情簡單不複雜,
: 檢察官起訴時通常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意思就是法院不會開庭,直接依檢察官送的書面資料來判決。
:
: 但一般附帶提民事訴訟是要在法院開庭時直接講跟遞狀子上去。
:
: 重點就來了...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你還要附帶提民事訴訟,
: 記得在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時,要「馬上」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送/寄到受理的法院去。
:
: 假如已經收到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那也可以另外向法院提民事訴訟。
:
: 但 刑事程序中附帶提民事訴訟 和 另外單獨提民事訴訟 最大的差別是
: 前者不用繳裁判費;後者要就你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 計算並繳納裁判費(而且要先繳)。
:
:
: 狀子如果不會寫,有錢的話去找律師,沒錢的話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可以問。
:
:
: 最後奉勸一句:得饒人處且饒人...
:
: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1-18 2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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