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可否向屬於社團法人的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1-14 02:02:19
事實經過:
日前在某KTV夜唱時,工讀生進包廂送澎大海時,竟然把膨大海打翻在我朋友的身上
痛得我朋友當場就哭了出來,我朋友是女生,非常脆弱,當時差點昏倒,很嚴重
我朋友當場送急診,當然後來是沒事,但是要求工讀生負擔醫藥費跟精神賠償10萬元
工讀生原本態度很好,一聽到要賠錢就變臉說我朋友自己去碰到她的
說我朋友也有責任,但當場地所有人都有看到是工讀生沒站好才會碰到我朋友
東西沒拿好才會打翻在他身上
後來我們跟KTV投訴,KTV的態度也很硬,說什麼那是我們自己要跟工讀生處理的
講的好像他們一點問題都沒有,結論就是去那邊夜唱倒楣就是了!
現在我們想要訴諸於司法途徑維護權利
當然,我朋友已經對該工讀生提起刑事的業務過失傷害
但是我在想能否也請該KTV也負連帶責任呢??
問題:
1. KTV算是社團法人吧?!如果對社團法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是可以的嗎?
如果KTV是社團法人的話,那那就有當事人能力,可以做為原被告,而且也有行為能力
可作為訴訟中的被告,這樣把KTV列為被告,應該沒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吧
2.KTV應該有義務賠償我朋友的損害吧,包括醫藥費跟精神賠償,這樣說是有問題的嗎??
我知道有民法28條是這樣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我想請教的是民法28條能否作為要KTV賠錢的請求權基礎呢????
有一個判例是這樣的:
最高法院48年台上第1501號判例
民法第28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個人犯罪行為而害急於他人
之權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求連帶賠償之餘地.
這個判例加上民法28條的規定
是否意味著能列該KTV工讀生還有KTV這間公司為被告呢???
主要是因為KTV對這件事態度太差了,才會想循司法途徑
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14 02:13:00
KTV 理論上有保險 = =聽到這金額 我也會建議該工讀生上法院去給法院判你要賠償可以連雇主一起告不過雇主能證明他盡力防止了 他就不用賠可以告雇主的法條是民法18828"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指能代表制整個公司工讀生頂多代表他工讀的那部份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1-14 02:44:00
樓上的意思我懂了,代表制整個公司!可是判例上不也說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嗎??不知道樓上董不董我的意思呢?
作者: MELOEX (MELO)   2015-01-14 08:07:00
我覺得你完全沒懂一樓的意思XD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1-14 08:52:00
原PO應該是不懂版主的意思 話說 錯字還真多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5-01-14 09:42:00
有燙傷?會留疤?都沒有憑甚麼要十萬 ??
作者: shirochan (小白)   2015-01-14 10:01:00
憑什麼要十萬?難怪工讀生會翻臉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5-01-14 10:39:00
所以燙傷留疤? 沒有的話,你朋友要十萬我也會建議對方上法院算了。 然後你沒有搞懂版主的意思。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1-14 12:07:00
有代表權之人=代表制整個公司,是指工讀生沒有公司的代表權,我的理解是這樣,這樣有錯誤嗎?但是那個判例不是也有提到職員執行職務時對別人造成損害時,公司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嗎???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我在講什麼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1-14 12:13:00
請問你的女性友人有成傷嗎?這才是問題點,心靈受傷不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1-14 12:44:00
非常脆弱+差點昏倒+很嚴重=>送急診,什麼事都沒有????連傷都沒有,是要怎樣跟醫院講開診斷證明書來"據以提告"?這種情況,跟"索討的金額",大概十個有九個半會說....上法院就請準備好"相關證據",並遵照 原就被 提出告訴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1-14 12:48:00
我也好奇,彭大海灑在身上會痛到哭出來,是有多大桶..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5-01-14 13:22:00
如果是燒燙燙的膨大海還可能燙傷,如果只是溫偏熱一點的再大桶最多就是洗衣服的費用吧..........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14 13:23:00
地點還好啦 能去唱應該也不難到當地(發生地)法院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1-14 14:58:00
她有開驗傷單,當場都痛到哭了應該算是可以請求慰撫金不是嗎??算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格權,這樣解讀沒有錯吧!心靈的受傷要看她怎說了..
作者: raybaby01 (raybaby)   2015-01-14 15:07:00
沒燙傷為何要十萬 ?不是你比較脆弱就可以要比較多 …可以要求但要十萬就有點超過了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1-14 15:08:00
驗傷單上寫什麼?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1-14 15:08:00
挖塞 這樣網路言詞犀利交鋒導致心靈傷害要怎樣算?訴訟費用和花費時間等等要評估下去喔
作者: shirochan (小白)   2015-01-14 15:35:00
沒燙傷就要十萬,....來亂的嗎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5-01-14 15:50:00
所以她到底有是有沒有傷??傷勢怎樣??= =我只想問沒有留疤要求十萬到底是怎樣的計算.....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1-14 16:07:00
他都說是痛到哭所以可以請慰撫金...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1-14 16:19:00
如過這樣是十萬的話 那車禍擦傷公定價100萬?因為大概要10天才會好,每天換藥痛到哭各10萬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14 16:39:00
不過是"徵尾牙攝影師:提供便當、飲料、美女觀賞"的相反反正十萬以下才判費都一千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1-14 18:02:00
有傷,要擦藥=>起水泡,基本上已經是二度燙傷,"不是沒事"對方也可以說...原PO有人告他,害他食不下嚥,求償一百萬
作者: Afei (... )   2015-01-14 18:21:00
覺得有驗傷單就無敵 那就提告過失傷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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