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小弟接到了一張罰單 上網爬文後發現此網頁事實經過與本人相似想請教各位大大
http://blog.xuite.net/yuong.wu/788/21796061
問題:
此文中以下兩項條文 是否已被刪除可繼續引用嗎?
五、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通通管理處罰修例第89條前段定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二項明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
定犯罪事實。
六、員警未依規定運用蒐證器材,提出證據舉發交通違規之事實,實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1條第7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行政處分,無效;另應依訴訟上對
待證事實「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作解釋」之證據法則,作對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
第一次在此板發文 若有不妥還請各位見諒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