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無擦撞車禍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作者: accessorize (Ann)   2015-01-03 23:02:47
第一次幫朋友代PO文,若有錯誤煩請糾正><。
一、車禍發生日期:103/12/0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她方:右手臂肋骨斷裂,有送醫
我方:毫髮無傷,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做筆錄
當時車流量大,有位路人下來幫忙,並把她方車子從地扶起,因此場地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她方:不清楚。
我方: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2014/12/01 大約晚上六點,在台北市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十字路口,我方要二段式左轉
,往台科方向,我已注意左前方有一台機車,感覺她要右轉,因為我有看到她龍頭有右偏的趨勢,
那時我們的距離大概一個車身,我時速約20km,可是她那時行駛蠻左邊的,之後她沒打
方向燈突然靠右,我想閃她,她因不明原因倒車,倒車瞬間後照鏡勾到後座的手,我方
並沒有倒車,因基於關心下車察看,事後警察要我做筆錄(筆錄大概是上述那樣)。
之後初步鑑定表內容為:
我方駕駛: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
她方:無照駕駛。
我方乘客: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事發後,因我方認為並無任何駕駛不當,也聽從家人意見(怕被她方干擾情緒),無再
去探望她,前幾天接到警方的通知單,事發一個月後,她方提告我方過失傷害罪,要
去警局做詳細筆錄。
我們去警局做的筆錄也大概為上述那樣。
六、問題:
※她方是說有人從後面大力撞擊到她,但我方從頭到尾並沒有和她發生擦撞,這樣提告合
理嗎?
※後續該如何處理?要請律師嗎?驗車還來的及嗎?
※大概判決會如何...(不知道能不能這樣問><)
因為第一次發生這樣的事情,不知道該怎麼辦,也擔心朋友是否會因此而吃上刑責,然後
我是乘客,擔任證人的角色,也可以幫她證明完全沒有擦撞。
希望大家可以多多給我意見!!!拜託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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