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014/11/16 - 2014/12/4 期間任職於新北市三重區某水族館
到職時資方提供的試用期薪水是底薪20000+全勤3000,月休六天
每天工作時數10小時(12:30~22:30),中間休息30分鐘
11月排休日:11/16、11/19、11/27
12月排休日:12/3、12/4
因工作內容與當初預想不符,故於12/4向資方提出離職要求
因未滿1個月,希望薪資能以時薪制計算,每小時$115,每天10小時,共14天
資方不同意,只告知11月份薪水是$9333,12月份$1333,需另外扣除勞健保
資方不同意用時薪計算這部份我可以理解,但是月薪的計算方式我認為有異
我的主張:11月工作滿半個月,應該是領$10000,另外扣勞健保
多次向資方提出薪資計算的方式被拒,只得到
「總之你若是想要拿到你理想中的薪水,可以考慮用我的方式」
「若真要全部算清楚,必須等我忙完」 從去年12/9等到今年1/1
因為這部份一直有爭議,所以薪水到目前為止也沒有領到
昨天再次問他算式算好了嗎?他也是說「我覺得我沒有少給」
最後叫我直接走法律途徑...
問題:
1) 請問11月工作滿半個月,我主張的薪資算法有誤嗎?
若有誤,應該如何計算才是正確?
2) 請問這樣的工作時數及薪水符合勞基法嗎?
3) 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
資方一直不出席或是未依照約定轉薪
勞方有什麼方法自保?
4) 暗黑想法:跟這樣的資方有什麼special的玩法?
例如:勞動調查、消防安檢、未開發票?
資方與我都是透過LINE聯繫,打卡單我也有拍照存證
其實錢領多領少已不在本意,甚至全數捐出我都沒有關係
希望能借由法律途徑,給這樣的惡老闆一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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