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違反訴願法85條訴願決定期間之效力?

作者: jason104 (真實)   2014-12-31 07:30:54
事實經過:
小弟有個朋友向某機關提起訴願,
結果原行政處分機關超過三個月
才將本案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於是,訴願管轄機關並未作成訴願決定,
而是「直接發函」將相關文件及答辯書
退回本案給原行政處分機關,
理由為,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3項
檢送本案之期間已逾訴願法85條規定之訴願決定期間。
但是經小弟上網查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
765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278號內容,
均提及訴願法第85條之規定僅為訓示規定,並稱該條
「乃為促使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之訴願能迅速決定
之訓示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機關逾越該項期間所為之
訴願決定,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問題。」
問題:
1.該訴願管轄機關因為原處分機關違背訴願法第85條
訴願決定期間之規定而不收原處分機關的答辯書及文件
(直接發函退回本案),是否有違訴願法之規定?
2.不管如何,被退案已成事實,所以目前打算重提訴願,
但是,本案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訴願程序上是否合法?
(訴願法第77條第7款僅規定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但本件尚未經決定就被退回,也無撤回,
重行提出應該沒違反訴願法之規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asmp   2013-01-01 18:37:00
看起來訴願管轄應該只有退回原處分機關的答辯書,案子還停留訴願管轄機關,你朋友應該有收到訴願管轄機關退回答辯書的副本,所以直接詢問訴願管轄機關來函的承辦人案件進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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