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育嬰留停復職有可能被調職

作者: koala1206 (Koala)   2014-12-29 12:55:43
事實經過:9/06申請育嬰留停6個月,到2015/03/05,目前得知我原有工作已有新人接手
主管告知如果要回去上班只能調去門市做業務
我原來工作內容是產品規劃,門市工作沒做過亦不熟悉
原來工作職稱是資深專員,門市就變成客服專員
薪資由固定薪變成底薪(很少)+獎金%(每季都會變動,不接受就自己離職)
等於是減薪+降職
問題:1.總公司在台北,分公司在高雄也是我上班的地點
目前不確定總公司是否知道我要申請復職,因為必須先知會單位主管
但高雄主管就明確告知目前產品規劃沒有缺人
要的話只能選擇高雄或台南的門市做客服專員
依性別平等法第17條規定,是否違反其規定?
若我不同意調職+減薪, 是否可以要求資遣費?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2.公司內部的留停規定有2個地方(五、復職規定及六、一般規定)
感覺是有衝突的,如果申訴的話,不懂公司會用哪條來反駁
也不知道公司內部的規定跟性別平等法的規定是否依照平等法判定
因為不能全部公開,只針對復職說明貼上來
五、復職規定
5. 申請復職時如原職位已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者,得由公司調整至缺額
單位或不予復職。
6. 如復職人員其復職後之職級、薪資、或職稱等條件與申請留職停薪時有所
差異者,請所屬主管在復職申請時另加附「人事異動單」以供簽核。
六、一般規定
5. 留職停薪之定義為保留原職,故原則上部門主管不應針對該職位申請人力
增補。如確有人力調派上之困難時,得在不增加部門員額總編制情況下,
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以臨時或約聘方式增補人力。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12-29 12:58:00
妳把你的要求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說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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