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2/1 凌晨12點多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雙方皆有擦傷 也有去醫院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沒報警,直接自行前往醫院,後續橋不攏才請警察來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強制險,我方並無聯絡保險,對方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在市民大道天津街口,往北車的方向,我方從外側往內側並未兩段左轉,從監視器看是擦
撞到他們的右後方,雙方都有受傷,因我方提出私下和解所以並未請警察,當時自行前往
醫院,他們沒帶健保卡剛開始提議都要我們出錢,覺得他們想騙健保費,談的時候談不攏
是誰的問題,所以後來就請警察,之後有去警察局做筆錄,並和解金額為7000元,包含所
有費用,無論是車損還是醫藥費用,無法上班的賠償金額都算在裡面,雙方並簽名和解。
六、問題:
結果今天她跟當事人提出傷勢有變嚴重的跡象,說保留上訴的權力,我想請問一下,當時
已經簽名也寫了和解金額包含所有費用,那還可以上訴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