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請求返還所有物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4-09-15 00:47:53
※ 引述《battyce (平凡中的幸福)》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想請問版上法律達人
: 因之前跟女友交往期間
: 將家中已送給母親當生日禮物的一個名牌包借給對方用
: (因媽媽不常使用這名牌包 前女友有使用上的需求)
所以包包是令堂的
: 後來因故分手
: 想向對方討回名牌包
: 但對方硬說是我要送給她的 所以不想歸還
你如何能送或借令堂的東西給女友呢? 你有得到同意嗎?
這邊就有爭議
就算對方當時真的以為是你要送他的
但其實你只是借他 這部分或許可以爭取意思表示錯誤 要求撤銷
可以參考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 當時買包包因為在國外 所以有登記我的名字
: 有姓名跟包包型號單據
: 也有刷卡發票留存
: 還有購買日期的下周 就是母親的生日
: 自己認為也許這樣日期可證明就是要送給母親的
: 問題:
: 想請問用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的法律訴訟
: 可以有機會要得回來嗎???
參考推文及判決之後 修改一下
機會十分渺小 除非你能舉證包包是你借他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4-09-15 00:59:00
你從實體法角度下手是沒啥用的
作者: ixixet (= =)   2014-09-15 01:20:00
不鼓勵,機會不大。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9-15 02:36:00
非法律人請教 直接拿回來會有問題嗎?女方主張男生送包 男方主張借包 這樣誰要負責舉證?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4-09-15 02:52:00
個人認為是告的人負責舉證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9-15 08:16:00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告的人沒證據就會敗訴阿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9-15 10:15:00
所以如果男方直接拿回包包 就換女方要舉證 當初是男方送的?反之 男方要舉證嗎@@?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9-15 10:29:00
這時男方變成要舉證不是竊盜之類的了 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15 13:24:00
男方要怎樣"直接拿回?"搶奪?竊盜?侵入住宅?單單要在法院說是男方借的,就已經是很難了..除非南方有第三者證明,且第三者依理來講應該會偏袒女方的那種....如女方手帕交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15 14:16:00
買新的賠媽媽比較實在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9-15 15:12:00
maniaque是的,我想到的是 雙方有見面 或者看到時直接拿走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5 15:13:00
那不就是搶奪?這是違法的...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9-15 15:14:00
我的意思是 今天借 或送不都是男女雙方主張的嗎? 法院如何認定回nice大 可是如果男方本來就是借女方的呢?是我哪裡邏輯出錯了嗎 懇請指點 >_<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5 15:16:00
你未經同意就拿走,這樣的行為屬於搶奪啊...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9-15 15:16:00
我再換個說法好了 那今天如果有人借我錢 借我手機我如果主張對方是送我的 那他就不能直接拿走的意思嗎?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5 15:17:00
如果女方自己交付給男方,然後男方沒有歸還,你說的才比較有機會成立...假設你今天借給我10萬,隔天就可以來搶我包包說要拿回你借給我的10萬現金嗎?...當然不可以啊這樣會把單純的民事關係,演變成刑事案件...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4-09-15 15:52:00
如果可以這樣的話要強制執行程序幹嘛?
作者: bettyshinn (跟寶寶說再見)   2014-09-15 19:37:00
舉證責任在原告
作者: susaku (小草)   2014-09-15 19:51:00
我想m大要問的是 A跟B借東西後,A主張是B送他的,B就無法拿回東西?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9-15 20:17:00
這種問題通常發生在分手情侶之間..分手之前是送 分手後自動變成借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5 21:36:00
A跟B借東西,卻主張是贈與不歸還,A可告B侵占,但A需舉證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9-16 02:09:00
B A Bnice大,您的意思是這樣嗎?謝謝susaku把我的疑問說得更清楚了^^回到討論,nice大您說的就是原PO的問題對吧? 但我總覺得這樣感覺法律對B很沒保障 故有此疑惑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9-16 06:22:00
要有保障就是立借據或找證人 法律很有保障阿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16 08:43:00
如果被告的還要先證明自己沒如原告所說之事 公平嗎?
作者: haohaobobo   2014-09-16 13:27:00
女方抗辯係贈與應由女方舉證吧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9-16 14:01:00
應該是男生要提出不是贈與的證據也就是借據或是證人等等 證明是借貸不是贈與或是能夠說服法官的說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9-16 14:10:00
這個case難度太大了 以一般人正常概念來說 包包這種東西會拿二手的借人用本身就不太合邏輯...沒有強大的證據幾乎不可能討回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6 14:16:00
看攻防,如果名牌名貴的包包一個一二十萬,其實借用當衣著配件這種狀況也不少....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9-16 16:03:00
出席某些場合借個一次有可能啊 長期借用使用不太合理
作者: haohaobobo   2014-09-16 22:11:00
男女朋友若夠好 長期東西互相借用 很常見吧女友既承認東西原來是你的 那她就要證明其佔有的本權是合法的難道小偷偷了我的東西 卻要我證明沒有贈與給他嗎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9-17 01:49:00
這例子好爛....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17 07:33:00
東西是他媽媽的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9-17 16:53:00
這幾天看了大家的回文 hao大說的跟我思考的問題意思比較像有時候好朋友也會長期借東西(相機之類的) 這樣不就都要寫借據自保@@?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17 19:34:00
用LINE和SKYPE紀錄也可以 但要注意對方確實有收到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9-18 07:40:00
好朋友長期借東西是因為有交情 看你們交情值那個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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