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常年家暴,以死相逼借錢不成,反告遺棄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14-09-14 07:41:45
事實經過:
先抱歉給了個亂七八糟的標題,故事有點長。
打我有記憶以來,父親(現年56)便是沒有理由的對家人打罵不斷
所以申請了幾次保護令,也核發了好幾次
但父親並沒有反省,只是把肢體暴力轉到精神言語上而已
更曾明確揚言:要打也會打得看不出來。
2012年,我剛結束一年的留學,回國不到一週
父親開口向我借30萬元,卻支吾其詞說不出個合理的事由
對學生來說,那不是一筆小數目,這種情況當然不能借
更別提父親開口借錢從來沒有還過,甚至還有盜領我存款的事蹟。
父親見交涉不是辦法,便取了剪刀向自己的大腿內側剪去
並揚言不借錢就是等著早上收屍
當天報了警、驚動了家族中其他長輩、回娘家的母親也連夜趕了回來
整個過程從晚間約十二點到清晨五點左右,全程都有錄音
事實上我被嚇得完全不敢睡,深怕自己被加害或者父親再度自殘
於是當天早上,我再度申請了保護令,並與斷絕一切與父親的交流。
後來保護令也確實核發了下來,並成功延長至2014年。
家事法庭開庭期間,看我爸還有錢請律師,也還有力氣大吼大叫
想必相對於我是還過得去。
2013年九月份,接到長輩的通知說明父親進了加護病房
當天隨即前往探視,隔天護理從業人員的母親亦前往了解狀況
但,我與母親皆於探視後遭親戚圍剿不該申請保護令、丟臉
據醫師及母親的專業判斷,手術後約半年行動就可與常人無太大差異
僅不宜做些過度粗重的工作而已
想想加護病房也沒什麼能做,來了也是被親戚洗臉,於是就沒再度探望。
數周後,院方來電表示出院要家屬領人
但,一來保護令還有效,二來我怎麼敢把以自殺要脅的炸彈領回隱居處
實在是很為難,也只能跟醫院表示我無能為力
想必後來父親也是被自從2012年以來一直照顧他的親戚接走了。
2013年11月,父親提告刑法294-1遺棄罪。
總之就是認為我與母親疏於照顧。
問題:
1.294中的"無自救力之人"包不包含病房中的病人?
我查了一下要件,似乎是要有生命危險才算
但在病房我一介學生又不能做什麼= =
父親還躺在醫院就已經提延長保護令抗告了
後來出庭時不需攙扶,而且又請了律師(我與母親還請不起orz)
想必獨立生活無虞,出院後生活狀況不需擔心。
2.關於2012年六月份父親以死相逼自殘借錢一事
我是否能提告恐嚇取財未遂(刑法346條)?
恐嚇取財最低刑責六個月,恰巧適用294-1第一款的免除對象
如果可行,有事發當晚全程錄音當作證據
如此或許可免去在294條糾纏不清的情況。
在此小弟先衷心的感謝來自各方大德的意見
若有晦暗不清之處還請留言,必詳實以告,感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9-14 12:27:00
有錢請律師的話大概不會符合遺棄定義而且修法後 家暴等事蹟可以減輕扶養義務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4 12:27:00
請洽法扶....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14 15:17:00
找法扶吧 律師費用其實不會很高,且令堂有辦法脫離扶助義務的,可以請她三思.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14-09-14 19:08:00
謝謝各位的意見,再與家慈商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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