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大致情形是這樣的:
我方汽車在路中央等待左轉,車速極為緩慢幾乎不動,而前方有另一輛汽車(以下稱甲車)先行左轉
此時,對向車道有一機車騎士為閃避甲車,向左騎至快車道欲繞過甲車
但由於甲車形成的死角,使騎士與我方皆看不清楚對方,導致騎士於繞過甲車後撞上我方
所幸因車速不快,雙方無傷,但我方車輛板金凹陷,機車外殼些許破損
想請問一下,這樣的情形責任該如何歸屬?雖然在路權上,直行車大於左轉車,但是像這樣的情形似乎不能直接以路權就定案。
接下來是對警員處理方式感到有點不解:
當交通隊警員來到後,問完我方左轉,騎士直行,便不再多問什麼,開始例行公事地畫線、拍照、酒測
然後給了我們單子後就說剩下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我們可以回家了
我們有想要再向他補充車禍情形,他卻說不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如果之後還有賠償的問題無法解決,再到警局作筆錄
結果今天我們的保險公司打過來,說警方的紀錄上我方是左轉車未讓直行車,我們理虧
還說如果對方未保強制險的話,修理費用就自己承擔吧,息事寧人,否則萬一對方又提出更多要求對我們反而不利
我想請問的是,當初警方沒多作詢問就以路權歸屬作結是否不妥?現在這樣被當成肇事者,讓我覺得很難服氣,也不知該怎麼澄清事實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