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事情是發生在我父親過世後,有留下一棟老房子,因為我媽跟我爸生前
就已離婚所以我是繼承人這點沒異議,然後因為沒有地契(在我姑姑那)
所以我們請代書處理代辦遺失,現在姑姑寄存證信函來要告我們偽造文書,
另外信函上也有提到當初有匯26萬借我爸爸,現在要取回。他們會這樣
是因為我爸生前似乎有口頭允諾要把這房子捐出來當兄弟姊妹的團聚之處,
所以姑姑他們當時花了不少錢裝潢跟買家具,在我爸過世之後,他們現在
不願撤出。所以這周末我跟我媽要去跟他們律師調解這樣....
目前只知道姑姑當初有給10幾萬給我爸買家具,26萬可能是謊報。
問題: 1.我們辦過戶應該是合理的,這樣被告偽造文書合理嗎?
2.我媽有跟法院簡單諮詢過,似乎只要有匯款單,法官就會採信?
3.另外若姑姑他們兩夫婦也互相作證,這樣是否也會被採信?
目前有點手足無措,還請各位朋友給我些意見,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