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n01398532 (純情小綿羊)》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
: 事實經過:
: 我跟1個同學在9月開學要搬到外面住 房東是一對老夫婦 中間都是靠一個學長居中協調
: 要租的房子是兩層樓 每層樓兩間 我跟同學租2樓兩間房
: 因為我們暑假都不住那 房東說好暑假兩個月只要繳一個月錢當押金(會轉成租金)就好
: 房東說說暑假我們也可以去住
: 去繳押金當天我同學有錄音 學長也在場 說好簽一年(但房租是2個月繳一次)
: 我和我同學也有拿到押金的收據(代表暑假可以住)
: 問題:
: 現在的房客不滿房東疑似多收他房租 所以去房東房前灑金紙
: 房東現在不爽 說不租人了 叫我們去把訂金(等於8.9月的租金)拿回去
: 但現在就算把訂金拿回來 我跟8月底還要重新找房子 遇到雷的機率很大
: 房租契約書一式兩份都在他們那 說開學去繳房租的時候再跟他們拿...
: 契約書上 我們雙方都簽名了 載明要租一年 學長也可以作證
: 我們有跟房東溝通 但還是要退
: 但房東已經跟我們收錢 那收據也代表我們8.9月的租金
: 但我們變成8月還要特地從北部跑回去高雄拿訂金 再找房子
: 這樣他跟其他房客的糾紛 變成我們是受害者
: 目前看來調解不成 我們只有物證:錄音檔(說簽一年)和收據
: 人證: 學長也心灰意冷 可能不太願意
: 如果不幸走上法院 我們有機會要求房東履約嗎?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前因後果不答,僅就問題「有機會要求房東履約嗎?」回答
因此契約是否成立與內容是否有效等,均暫推定為有效租賃契約
在有效契約之履行,就履行來說有不同層面意義,
您所希望的是出租人(房東)交付租賃物,出租人確實有該義務
民法第423條規定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但得否就該「租賃標的物」強制執行?也就是強制履約
我採否定,按出租人未按租賃契約履行租賃物,乃契約(債務)不履行,
自應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相關請求權為之。
白話文是,契約成立及內容生效且明確下,最多能要到賠償金(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但上述損害賠償必須有損害才有填補!(民法216)
所以如果契約內容,有約定違約金,才比較有辦法來向出租人請求賠償。
民法第250條規定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