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舉證責任的問題

作者: Latte7 (nonono)   2014-07-09 19:32:43
事實經過:
張三於2013年7月1日從銀行領出50萬現鈔給李四,李四說要幫張三投資
但給李四時沒有寫任何憑據,也沒有證人看到,沒有錄音
事後張三覺得受騙,告李四詐欺
若檢察官追查金流發現李四分別於2013年7月9日
還有2013年7月11日各存入25萬現鈔到自己帳戶。
問題:
李四現在不承認這筆錢是從張三那裏拿來的,請問這樣是李四要舉證自己的金錢來源
還是張三要舉證李四存入帳戶的錢是從張三那邊來的
有無法法條或是判例可供參考,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7-09 19:37:00
只有公務員要舉證財產怎麼來的另外單純借錢不會到檢察官那 要伴隨其他犯罪此時會建議"李四"詳細詢問律師再決定
作者: Latte7 (nonono)   2014-07-09 19:47:00
報告D大 已修改~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7-09 21:08:00
你聽過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吧 妳(檢)無法證明他有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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