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表妹在沙鹿一間家族經營的小工廠擔任行政工作,薪水24K、責任制、沒有勞健
保,但會另外補貼1500元,也就是勞健保要全額自負,休假只休星期天,月休
四天。今天下班老闆臨時告知『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天要來加班』,表妹想休
假,老闆說『如果明天(星期日)沒來,下個禮拜都要加班到很晚』(平時已經都
晚上六、七點下班了),因此實際上只有月休三天。
問題:(1)額外補貼1500卻要勞健保全額自付及變相的月休三天與責任制,國定假日也沒休
,是否已經達到能投訴勞工局的條件?
(2)若能投訴勞工局,有哪些法條是可以投訴的項目?
(3)投訴勞工局的流程和步驟與所需準備為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