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小三狂傳簡訊騷擾、漫罵....怎麼制止?

作者: a592925 (自由自在鳥兒)   2014-05-13 22:36:24
有個朋友一直受到小三用SKYPE簡訊騷擾,
而且遇到節日,如母親節,兒童節...等節日,
都會傳簡訊來破壞氣氛,平常日也會傳,
但遇節日更是傳不堪入耳的話
傳的內容如下,
http://ppt.cc/TgUS 、 http://ppt.cc/vr~O
請幫我朋友想想辦法,如何告她,可以告她什麼罪名,謝謝。
希望朋友不要再收到他的簡訊,電話已經設黑名單了,
也拒接了,他依然不放棄的想把我朋友搞到精神崩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5-13 22:46:00
這些簡訊不太能構成犯罪...如果是先生外遇小三騷擾還是盡快離婚比較清靜...不然你就是抓姦在床,就可提告通姦,妨礙家庭等...
作者: aa182201 (顆顆)   2014-05-14 01:51:00
罵回去就好啦..
作者: iVincenTt (神秘黑衣人)   2014-05-14 07:23:00
咦..第一張照片的號碼是手機的?
作者: jsschen (jsschen)   2014-05-14 07:55:00
抓外遇吧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5:45:00
剛發私人信了....建議採取民事手段處置吧!!我說錯無所謂,不過我幫人是誠心的,這樣就夠了。
作者: a592925 (自由自在鳥兒)   2014-05-14 19:00:00
謝謝各位,造成幾位版友不悅,真不好意思昨晚對方又出新招,將我朋友的電話公然放置交友網站...昨天到今天,出現很多不認識的電話號碼跟簡訊這樣是不是可以先報警處理呀!!因為我朋友不小心有接到一通電話,然後有請要交友的朋友傳對方PO交友的記錄給他,所以留有証據除了電話是真實的,其他的都不是http://ppt.cc/urPB另外有要人要交友的,也傳簡訊http://ppt.cc/i3vz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20:08:00
如果是公開個人資料 可能就有個資法的問題了...這個可以考慮真的提起刑事追訴了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20:44:00
個資法對應『妨礙秘密』....不過罪不重不如直接開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19條[姓名權保護]..民事請求處置,比較快。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20:48:00
民事你要自己繳裁判費 自己出庭 至於比較快?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20:50:00
別忘了,被告電話記錄可是有的喔!要查很快!訴狀寫明民事本來就比刑事在某些事情上,更快!lukehong大大還忘了,妨礙秘密是告訴乃論!過偵查庭反而更慢。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20:52:00
管你是不是告訴乃論 除非刑事自訴 不然都要過偵查庭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20:53:00
錯!公訴部分不是....至少我遭遇的102年度偵16554號案檢察官是確定被告身分才會通知你到庭,不然~等著吧!反而告訴乃論的侵害著作權(18817號案)直面被告。公訴案是直接查人確定才通知你『要不要告』,告訴乃論反而是問你要不要和解,你遇過嗎?lukehong大大?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21:13:00
我想你可能不清楚偵查程序的意思...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21:15:00
1.我很清楚,所以我才會說,別再搞偵查了!2.民事只要有事實證據,直接裁定就解決了,還要繞路?現在就是這個案件的涉案被告惡搞受害人...不針對處理偵查個半天讓被告繼續放話搞破壞?這樣對嗎?所以我才會在發現刑事的『流程』有麻煩,轉而建議民事!至少直接『主張權力』比『司法主張權力』快且有效。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22:05:00
我想裁定不是獲得解決的成果 判決下來也是要去跑執行的如果目的是為了處罰及嚇阻其行為 走刑事追訴也是正途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22:13:00
我先做個比喻lukehong聽聽看,不對的話請你指正把被告現在的行為當做是『外部創傷』流血中!刑事訴訟算是『雲南白藥』,可以止血,但是沒那麼快!民事訴訟則是止血繃帶跟止血線,直接綁了封著就不流血了如果lukehong大大:你面對流血不止[被告持續惡意犯行]情況,你要選雲南白藥(刑訴)還是繃帶+止血線(民訴)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22:22:00
引喻失當 就跟你說民事不是判決完就解決了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22:23:00
應該說:用民事訴訟『遏止』被告在繼續利用被害人資源傷害被害人,如果被告還堅持?那就刑訴伺候,民轉刑因為有判決前例,至少我知道的案子都是被告九成敗訴剛剛還有信件問及事主,事主現在遭遇的跟我推論的接近至少被告現在的騷擾+惡意犯行..沒提告暫時也不能解決!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4-05-14 22:45:00
圖2遮掉是什麼?
作者: a592925 (自由自在鳥兒)   2014-05-14 22:52:00
圖2遮掉的是想交友來電的電話號碼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5-14 23:41:00
請你朋友離婚並換電話號碼吧...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5 07:38:00
對於那位niceshotse說詞,我只能說,又一個『ptt理盲』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5 09:31:00
離婚換電話也是治本方式之一 何來理盲?對方如果很閒(看起來確實如此)跟你慢慢拖民事訴訟也不無可能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5 13:46:00
1.就我所知....涉及『妨礙家庭』部份,通常被告會敗訴2.如果連『詢問』被害人狀況都可以不問,然後再說離婚.這就是所謂(法律)的態度?那估計『組織管理』0分!!法律視同『社會組織』的『底層規則』沒這樣的意識就在那胡亂斷言....說別人如何?哈!哈!!好好笑!!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4-05-15 15:40:00
小三會怕罰不到幾千的民事,那就不配當小三了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5 15:45:00
不好意思:竹102年審家字554號案....某小三就(被關)更倒楣的是....就是惡意騷擾元配還恐嚇元配的後果!!在那之前還有竹102年簡家字64號案....小三惡意對元配公開電話記錄到援交網站....被民事法官處置!!所以有人說(民法)無效論?為甚麼會出現02年審家字554案某小三因為簡家字64號案法官禁制不遵....因而被關??因為這案件....我很倒楣的是被害人的親屬之一....婚姻不貞不是最大的問題....最大的問題這一版回負面文甚至要被害人離婚的...你們沒去問問被害人(為甚麼)不離102年審家字554號案跟102年簡家字64號案有封卷..所以要辱罵的去翻卷估計也沒可能翻卷!!就算翻到也是代稱.真的~人不要惡劣到那種(毫無同理心)!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4-05-15 16:14:00
好棒喔,民事庭能關小三ㄝ,好棒的平行世界喔拜託刑事庭民事庭看清楚,不要當撒尿牛丸混雜在一起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5 17:01:00
要關的是違反家暴法民事保護令 跟你說的公然侮辱無關 也不一定適用本案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5-15 23:31:00
隨便就說人家理盲...意思就是你最行?請你說話客氣點,我對你都沒有惡言相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5-16 12:31:00
先定義何謂小三吧.....看起來應該是老公問題比較大......
作者: jsschen (jsschen)   2014-05-16 15:04:00
愛情裡不被愛的才是小三(台詞)(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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