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高雄版#1VSqcRgq和#1VSnMUMC的判決

作者: rivaull (hihi)   2020-09-30 16:33:04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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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rivaull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simonjen
(b)文章編號:#1VSqcRgq和#1VSnMUMC
3.欲申訴之判決︰
兩位高雄版版友Newstart跟livian613被水桶一年,因為贈送過期食品
判決:贈送過期食物屬違反食安法第15條,依 1-4 處 水桶 一 年 併 退文。
以下節錄相關法律內容:
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
高雄板規 1-4 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違者無條件退文併水桶一年。
4.不服理由︰
贈品的定義: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
      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補充說明交易之定義:交易,又稱貿易、交換、互市,是買賣雙方對有價物品及
          服務進行互通有無的行為。可以是以貨幣為交易媒介的過
          程,也可以是以物易物,例如一隻黃牛交換三隻豬
節錄自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A4%E6%98%93
兩位網友他們贈送過期食品應該不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而且查察他們以前的
發文,也會好心贈送高雄版友一些東西而不求回報,他們覺得食品剛過期(賞味
期限)而願意給版上要拿的人,那只是贈送,該食品也不符合交易之贈品的定義
,應該沒有問題,這樣就叫做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食安法,被水桶一年實在誇張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20000002100-1040319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本辦法所稱提供贈品,定義如下︰
一、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
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講白一點,去家樂福買牛奶時,綁在牛奶上跟著一起要送的果汁或豆漿才叫贈品
兩位網友只是純粹好心,這不該當成水桶一年的理由,simonjen版主的爭議性判
決不少,我目前也還在水桶中,因為把"澄清湖"有浮屍打成"愛河"有浮屍就被認
定是造謠而水桶七天,差點被退文,我沒差啦,七天很快,但是兩位熱心版友水
桶一年太過分了,希望能夠扭轉判決
第一次寫申訴文,希望格式是對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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