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Violation 判決 (staff23)

作者: quid1121 (小雞雞 2.0)   2015-06-20 23:14:46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quid1121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swattw
(b)文章編號:#1LXLw5nE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檢舉駁回。
就檢舉人所轉錄之證據文,並非被檢舉人,故檢舉駁回之。
4.不服理由︰
(a) 本人於 Violation 之申訴文 #1LXKolGt (Violation) 中,申訴使用者 staff23 於
八卦板主選舉期間使用其分身 staff8 站內信為自身利益濫發宣傳文。
(b) 本人認為該使用者 staff23 為違規之行為人,所以提出 staff23 之疑似分身 staff8
之證據,如下:
【 查詢網友 】
《ID暱稱》staff8 (星星送行者) 《經濟狀況》家徒四壁
《登入次數》5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0 篇 (退:0)
《目前動態》讀信 《私人信箱》有新進信件還沒看
《上次上站》06/20/2015 17:17:03 Sat 《上次故鄉》220.135.225.118
【 查詢網友 】
《ID暱稱》staff23 (筆名蘇溫永(星星送行者))《經濟狀況》清寒
《登入次數》1993 次 (尚未通過認證) 《有效文章》1168 篇 (退:0)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06/20/2015 17:08:13 Sat 《上次故鄉》220.135.225.118
(c) 本人發現違規行為人 staff23 同時使用 staff8 與 staff23 帳號,疑似大量使用站
內信功能濫發宣傳信,已知受害者之檢舉案如下:
(c.1) #1LXE3PTv (Violation) staff8 by esunbank 檢舉
(c.2) #1LXEkbnf (Violation) staff8 by kcjeric 檢舉
(c.3) #1LXHBGW3 (Violation) staff8 by mithralin 檢舉
(c.4) #1LXJLL9c (Violation) staff8 by 本人檢舉
(c.5) #1LXK67I2 (Violation) staff23 by lovechen239 檢舉
(c.6) #1LXLUG13 (Violation) staff23 & staff8 by kasion 檢舉
(d) 綜觀上述說明 (a), (b) 與 (c),足以證明該違規行為人 staff23 利用站內信進行
為自身利益濫發宣傳信件,且有造成大量信件騷擾之虞。
(e) 根據帳號部多重帳號管理辦法 #5IW8rjT6 (ID_Multi) 申請人必須為板主以上職務。
該違規行為屬 Violation 板權則,申請多重帳號查詢應由該板之站長群提出申請。
(f) 因此,本人主張違規行為人 staff23 亦有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中第六條
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 文章代碼(AID): #1CejqUcS (Violation) [ptt.cc]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285741854.A.99C.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 9/29 longbow2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二、其他違規行為ꄊ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 文章代碼(AID): #5IW8rjT6 (ID_Multi) [ptt.cc] [公告] 多重帳號管理辦法(20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G.1384156525.A.746.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 11/11 Makotoyen □ [公告] 多重帳號管理辦法(2013/11/11修訂)
申請人:
需為與該案件相關之板主以上職務(該板板主、直屬小組長、直屬群
組長)或站長以上職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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