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請撤銷罰單與停權處分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3-09-01 02:21:14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pognini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 longbow2
(b)文章編號: #1I7vcLDz (Violation)
3.被申訴之判決︰
#1I7vcLDz (Violation)
4.不服理由︰
1. 對公共事務的言論,應享有較高密度的言論自由:
該案源於本人不認同國考板板務MJdavid 擅自鎖文,妨礙討
論考情,故去信板主群。內容用詞或許過當,惟非私人糾紛
,依國內外法院見解,對於公共事務的討論,應受較高密度
的言論自由保護,不應以法相繩,以落實促進民主政治的功
能,詳見大法官第 509號解釋、美國最高法院對焚毀國旗案
的判決。
ps: 請問,八卦板、政黑板那些用穢語辱罵政客的怎麼處理?
2. 訴外審判:
作者 NathanQ (nathan)
標題 Re: 想知道你的看法
時間 Thu Aug 15 16:00:20 2013
───────────────────────────────────────
我至今才了解發生了什麼事情 近日忙碌
剛去看了文章也回信給兩位版主 表達我的看法
認為該篇文章應屬中性文章 可以開放討論
儘管NQ板務反對鎖文,但MJ仍堅持己見,本人怒極下脫口說出:
"這麼想紅怎麼不去裸奔? 還是你人生失敗到連裸奔都沒人想看!
好可憐,果然是幾十票分身選出來的
你腦袋到底有沒有問題"
上述言論也成為longbow2的判決依據,惟MJdavid在violation
兩篇檢舉理由:
第25740篇
被檢舉人於站內群組信中討論板主處置,未就事論事用檢舉人
至親諷刺檢舉人,羞辱檢舉人,檢舉人也倍感羞辱。
第25746篇
被檢舉人於站內群組信中討論板主處置,未就事論事再次用檢
舉人至親諷刺檢舉人,羞辱檢舉人,檢舉人再次倍感羞辱。
觀其在國考板公開言論,顯然MJdavid也認同公共事務必須容忍
較嚴厲的批評,故未對裸奔、腦袋有問題等言論檢舉。longbow2
就未受告訴之事審判,實屬訴外審判,應予廢棄。
ps:至於請MJdavid學一技之長奉養老母,是否構成侮辱,可受大
眾檢驗。
3. 詳查站規與Violation板規,並無信件謾罵罰及分身本尊連坐之明
文規定: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之
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站規係以"故意"為懲罰對象,為本人註冊newpognini 本意為在國
考板與板友討論,非為與MJdavid 通信而設。
再則,若是洗文或商業廣告等重大違規,罰及分身並無不可。惟
誠如多位板友所言,"信件謾罵"本為兩心知的行為,非公開行為
,設黑名單已足,罰單處分限制其站內使用權實有過當之虞,若
要再連坐其他id ,應有明確具體的規範,始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因pognini 此id被MJdavid水桶, 以newpognini與板友討論考情
又被鎖文,故去信討論。因此,站方不應在無明文規範下,連
坐未違規的pognini 。
4. 綜上,請求撤銷對pognini newpognini的所有處分。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