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ma0326 (kuma)》之銘言:
: → warwolf: 因為依法行政就是這樣處理,很爛沒錯但也只能這樣 如果鄉 10/08 12:28
: → warwolf: 民想要民粹式的處理我也沒什麼好說的 10/08 12:28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2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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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
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 warwolf: 這人移/函送了也沒用啊 又關不起來 他前面就是這樣玩的 10/08 12:34
: → warwolf: 才會到處趴趴走 不如弄個自願好讓他進去的 這才是他們的 10/08 12:34
: → warwolf: 用意 10/08 12:34
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
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
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
,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
獲知。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
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
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
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
自願當然好啊,不用寫狀向法院聲請羈押,
又可以向大眾交代已經去住院治療了
至於風頭過了後續怎麼樣
除了當事人以外
社會是善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