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屏東挖眼男未被聲押 變「自願」住院治療…警方、衛生局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1-10-08 14:43:45
※ 引述《kuma0326 (kuma)》之銘言:
: → warwolf: 因為依法行政就是這樣處理,很爛沒錯但也只能這樣 如果鄉 10/08 12:28
: → warwolf: 民想要民粹式的處理我也沒什麼好說的 10/08 12:28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2
第 92 條
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
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 warwolf: 這人移/函送了也沒用啊 又關不起來 他前面就是這樣玩的 10/08 12:34
: → warwolf: 才會到處趴趴走 不如弄個自願好讓他進去的 這才是他們的 10/08 12:34
: → warwolf: 用意 10/08 12:34
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
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
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
,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
獲知。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
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
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
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
自願當然好啊,不用寫狀向法院聲請羈押,
又可以向大眾交代已經去住院治療了
至於風頭過了後續怎麼樣
除了當事人以外
社會是善忘的...
作者: quit2100 (羞澀紫蘿蘭)   2021-10-08 15:43:00
推健忘~反正國慶要到了,活動再宣傳一下,市集逛一下,沒事了~
作者: warwolf (理盲又濫情)   2021-10-08 17:50:00
你要不要看他之前的案子 就玩過這招了 還不是放出來走 現況就是這人關不住啦 送精神科暫時關比較久而已
作者: AndoliniV (Godfather)   2021-10-08 17:57:00
反正民眾想的只有不要看到他出現在社會上,但是關他還是治療他民眾根本就不在乎,就跟吸毒的人一樣
作者: warwolf (理盲又濫情)   2021-10-08 18:00:00
在某些人眼裡好像移送了就一切問題解決了一樣 滿足自己的報復感這種也沒什麼好治療 就是終身吃藥了 一停藥症狀就開始回來 偏偏這種服藥依從性特別差 所以才要隔離起來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10-08 18:34:00
反正不要住我附近就好,呵呵
作者: warwolf (理盲又濫情)   2021-10-08 18:57:00
精神科就是隔離起來了呀 但有人很不滿意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10-08 19:01:00
隔離?健保給付有限又不是醫生想多久就多久要養這些人先漲健保囉
作者: warwolf (理盲又濫情)   2021-10-08 21:04:00
因為無論那種作法,這種只能動用公共資源隔離起來 不想付出怎麼辦? 就變現在這樣囉然後處理爛攤子的單位被貼貼法條的質疑
作者: GarySu1104 (我是taipoo,taipoo被禁言)   2021-10-09 02:56:00
會造成這些社會問題,只能反映現代現實社會太變態無情
作者: cj0920 (都市野人)   2021-10-09 23:25:00
其實我也好想選願意好好修法的人 但…那個人是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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