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屏東挖眼男未被聲押 變「自願」住院治療…警方、衛生局

作者: kuma0326 (kuma)   2021-10-08 01:46:42
1.受害人有損失視力之虞,有可能是公訴的重傷罪,高雄長庚可證明;行兇時警方在場救
人,且以現行犯逮人,可確認嫌犯身份無誤;受害人及其家屬沒宥恕兇嫌,即使沒表示提
告,警方也可主動詢問;為何里港分局是用受害人因傷無法做筆錄的理由不移送檢方好繼
續做下一步的強制處分,避免兇嫌再傷人?若覺得沒做筆錄案情不完整無法移送檢方,那
殺人案抓到兇手都因沒受害人做筆錄就不移送檢方羈押、起訴了?
2.自願住院治療,表示人身是自由的,可隨時離開不受阻擾,兇嫌走掉再傷人的話怎辦?
這案,屏東警局與衛生局怎完全不考慮可能的風險,加上之前政府不能設帳號主動勸募捐
款,但可以協調社福團體收捐款專款專用助受害者啊,屏東縣政府在這案的處理處處落漆
,相關公務員們無法勇於任事積極處理問題,到底是哪裡出問題啊?
作者: warwolf (理盲又濫情)   2021-10-08 02:47:00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沒告訴直接移送可能會變成交保候傳的結果無論是自願治療或是強制治療,精神病房都有管制不是想走就走這種作法反而才是比較好的 就算他成功被羈押在看守所也不能接受治療 不如早點進去精神科病房
作者: GarySu1104 (我是taipoo,taipoo被禁言)   2021-10-08 03:02:00
台灣政府應該要檢討自己施政為什麼造成人民精神病愈多
作者: warwolf (理盲又濫情)   2021-10-08 03:13:00
更正一下是受害者沒提出告訴就無法移送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1-10-08 03:33:00
沒有強制就醫,他辦好出院不能說走就走?現行犯逮捕應即送檢察官;告乃之罪已撤回告訴經檢察官許可才能不予解送...
作者: tomomo520 (tomomo)   2021-10-08 04:02:00
嫌犯有無敵星星,神經病這個阻卻違法事由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10-08 06:55:00
精障手冊講再多都沒用無敵縣府就只會說尊重家屬意願,讓知識不足的家屬誤以為善款足夠閉了又開,可見得根本無意輔導不要講法,就連給家屬可行建議都懶,反正各界善款幫助都到位,安安板可以恢復安寧就醬
作者: samchou77 (山姆)   2021-10-08 08:36:00
羈不羈押是檢察官聲不聲請跟法院准不准的問題,跟警察局衛生局無關吧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10-08 08:53:00
這篇哪裡有寫警察跟衛生局有權羈押人犯???
作者: warwolf (理盲又濫情)   2021-10-08 09:28:00
你知道移送有時間限制吧… 還有精神科出院要醫師準才準走不像普通病房簽個字就能走因爲這種你送了沒辦法關啊 只能送精神科 以前附近有類似的案子就是這樣他狀態就是聲不起來準不下去 反而會讓他跑掉 送精神科就是變相的關起來了所以才有聲音要設司法精神病院,就是填補判決前這段空窗期
作者: kuma0326 (kuma)   2021-10-08 11:59:00
重傷罪是非告訴乃論,且即使是輕傷,警方可以協調受害人告訴,將案件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聲請羈押。 警方連移送都不做,當然發生無法控制嫌犯行動的責任會落在警方精神科出院要醫師簽字,但病患自己跑掉醫院能強制抓人回來?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10-08 12:13:00
屏檢指出,陳男6月30日涉犯傷害案,警方當天依法將楊男送醫強制治療,經醫院評估可出院,警方於8月15日製作筆錄後,9月8日函送地檢署(by党報)學會了沒?先把人打到住院爬不起來就贏了老實說,強制治療跟自願治療差異不大,要治療多久都醫生說的算反正幾個月又放出來魚肉鄉民函送地檢署結果也是一樣啊
作者: warwolf (理盲又濫情)   2021-10-08 12:28:00
因為依法行政就是這樣處理,很爛沒錯但也只能這樣 如果鄉民想要民粹式的處理我也沒什麼好說的這人移/函送了也沒用啊 又關不起來 他前面就是這樣玩的才會到處趴趴走 不如弄個自願好讓他進去的 這才是他們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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