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案兩請的舉發

作者: pross (132123)   2024-04-05 13:17:01
再請教一下
審準第五篇4.3.1.3.6
及智慧月刊vol. 255 p28-29 (https://tinyurl.com/467emaca )提到...
(a) 如果一案兩請的申請日是102.1.1~102.6.12
以發明舉發新型 ->
由於新型舉發事由未準用32條,故適用於31條先申請原則,新型舉發成立
(b) 如果一案兩請的申請日是102.6.13起
以發明舉發新型 ->
由於新型舉發事由未準用32條,判定新型舉發駁回
小弟想問的是,(a)(b)皆是新型舉發事由無32條,
為何結果(a)是舉發成立,(b)是舉發駁回呢?
感恩
※ 引述《pross (132123)》之銘言:
: 請教各位賢拜
: 舉發一案兩請(發明,新型)未於申請時分別聲明
: 1. 應以新型為證據,舉發<發明>的"全部請求項",對嗎?
: 2. 若上述正確,當舉發成立,發明的全部請求項陣亡,新型還能獨活嗎?
: 還是說新型會被註銷呢?
: 對於一案兩請的舉發有點困惑
: 還請不吝指教,感謝
作者: ides13 (juso)   2024-04-05 22:26:00
14 一案兩請指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第28頁的最後有答案。
作者: pross (132123)   2024-04-06 06:48:00
這點想不太懂,前後修法的31條沒變,如果認定(b)不適用32條用31條舉發感覺邏輯上應無問題? (119條新型舉發也包括31條)
作者: nnf (*)   2024-04-07 01:31:00
裡面用31解釋會有點讓人困惑你不妨直接從(a)權利擇一(b)權利接續的角度切入,應該就能理解了。因為權利擇一會讓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當然要讓他舉發成功。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所以先駁回,然後再公告新型消滅(跟自始不存在的定義不同喔!)a會用先申請原則(31)解釋是因為正好跟權利擇一可以搭配b的話會跟權利接續的立意有所衝突但我覺得你會這樣問,應該是在納悶,那就讓他都舉發成功啊會怎樣嗎? 但你想想b的情形,權利人都完全按照32條的規定去做,怎麼會兩案同時並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錯了xD 沒有公告新型消滅。此時,若第三人眼尖發現,然後提起舉發,智慧局若順應讓新型被舉發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這樣那個權利人不是很衰嗎?
作者: pross (132123)   2024-04-07 08:01:00
多謝各位大大,從權利接續的概念來看就清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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