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全球最大咖Intellectual Ventures在專利

作者: zxcvxx (zxcvxx)   2020-02-24 15:55:30
全球最大咖Intellectual Ventures在專利投資報酬率如何?
http://bit.ly/2PjX3el
針對知名專利授權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以下簡稱IV)相關的背景資訊、營運模
式及訴訟案例,可參考本網站先期報導多篇文章,例如:IV之LTE專利勝訴,T-Mobile及
Ericsson須合賠4300萬美元,車用馬達專利訴訟 Intellectual Ventures挑戰汽車大廠及
零件供應商,專利流氓Intellectual Ventures連續敗訴,賠出5項軟體專利,IV從NEC成
立專利組合並大肆提告。本文進一步補充報導IV過去幾年營運績效與IV近期企圖提高投資
報酬率而改變訴訟策略。
截至2018年,IV相關基金收益率遠低於美國標準普爾股票平均收益率
IV 公司成立於2000年,於2007~2008年開始向美國各大公司、大學基金募集資金,據說到
2014年累計募資超過60億美金,詳細投資者表列可參見Xilinx訴訟案被告IV利害關係人陳
述[參考1 ],然後再將上述募集資金成立不同業務類型的私募基金:
類型一:發明發展基金Invention Development Fund, (以下簡稱IDF),主要投資IV與大
學合作研發;
類型二:科學投資基金Investment Science Fund, (以下簡稱ISF),主要投資IV內部研發

類型三:發明投資基金Invention Investment Fund, (以下簡稱IIF),主要投資購買既有
專利,依據不同產品技術累積堆疊相關專利(patent aggregation),進而行銷以收取授權
金達到專利現金化(Patent Monetization) [參考2 ]。其中,以發明投資基金IIF資金規
模最大,將其具體切割為:2012年前成立的發明投資基金IIF I、IIF II,與2014年左右
成立IIF III 三個不同基金。
以上類型,IV收益到底如何呢?
一、德州大學參與投資IV上述基金的其中兩項,依據網路公開的德州大學2010年基金投資
效益表[參考3 ]與2016年基金投資效益表[參考4 ],分別顯示:
(a)累計至2010年5月時,IDF I的內部收益率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 為
-73.27%,且投資者尚未獲得任何資金回收報酬;而IIF II的內部收益率為-10.21%,投
資者每投資1美元累計獲得23美分的資金回收報酬。
(b) 截至2016年5月時,IDF I的內部收益率IRR為 -36.73%,且投資者每投資1美元累計
獲得2美分的資金回收報酬;而IIF II的內部收益率IRR為-13.08%,投資者每投資1美元
累計獲得37美分的資金回收報酬。
(1) IV於2018年收益如何,根據富比世雜誌2018年6月報導[參考5 ],截至2018年,IDF I
的內部收益率IRR為 -24.7%;而IIF II的內部收益率IRR為 -15.44%。另外於2017年5月
~2018年5月期間,該兩項基金並未提供投資者任何資金回收報酬,故資金回收報酬仍維持
2016年相同金額;亦即IDF I投資者每投資1美元累計獲得2美分的資金回收報酬,投資
IIF II者每投資1美元累計獲得37美分的資金回收報酬。如此2018年收益率雖然較2010年
改善,但仍然是負值,且遠低於同時期標準普爾500指數股票平均8.42% 收益率(包括
2009金融海嘯時期)。
(2) 愛爾蘭時報2018年5月報導[參考6],微軟愛爾蘭子公司因為投資IV相關專利購買基金
而衍生虧損,微軟愛爾蘭子公司進而註銷2.395億美元資本。其中並提到微軟持有IIF
III 基金的73%投資資金。
Intellectual Ventures減少收購專利,改以分潤方式移轉專利給授權公司追索權利金
IV經營管理階層面臨營運績效收益率欠佳的壓力,2017年4月IAM雜誌[參考7]報導IV高層
宣布停止收購專利,轉而要加速進行專利現金化(Monetization)活動。
另一方面,Richardson Oliver律師事務集團2015年曾提出相關分析[參考8 ],指出IV所
擁有50%專利即將於2021年到期失效,所擁有80%專利在2024年屆滿失效。因此,眼看專利
權20年保護限制即將到期,IV必須讓專利剩餘價值發揮而盡可能收取權利金,也就是想辦
法讓投資者拿到合乎市場行情收益率,以減輕IV面臨時間壓力。
於是,IV公司親自上法院提起相關專利侵權訴訟外,IV也開始與其他非實施專利實體(
NPE)合作。依據IAM報導[參考7, 9 ],IV同意採用移轉專利再分潤方式,只要合作的NPE
先支付較低的頭期款便可自IV移轉取得專利所有權,之後當NPE收取到被告所支付的和解
金,雙方再依據比例分拆和解金收入(Most, if not all, of those deals have
involved some cash upfront with IV then receiving a portion of future
licensing revenues) [參考7 ] 。IV興訟前和NPE簽訂和解金共享合約,讓NPE授權公司
扮演外圍協助IV加速獲取收益的角色。 (The two sides have also agreed to a
revenue sharing agreement so that IV will benefit from Dominion's
monetisation efforts in what appears to be a privateering-style structure.) [
參考9 ]。
以NPE授權公司Computer Circuit Operations LLC在西德州聯邦地院對Marvell、
Socionext及威盛VIA Technologies 所提起的訴訟,及於北加州聯邦地院對Arastu
Systems提起訴訟中,就明顯揭露IIF I, IIF II 兩項基金、Intellectual Ventures
Assets 110 LLC與Intellectual Ventures Assets 115 LLC是此專利訴訟的利害關係人。
類似地,FireNet Technologies於北加州聯邦地院對A10 Networks提起訴訟中,也揭露
IIF I, IIF II 兩項基金、Intellectual Ventures Assets 54 LLC與Intellectual
Ventures Assets 57 LLC是此專利訴訟的利害關係人。
結語
基於將專利價值極大化原則,IV營運策略轉變成為與非實施專利實體積極合作,大量移轉
所持有專利給非實施專利實體追索權利金或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況且,驗證專利是否有效
的成本頗高,從相關先前技術資訊難以輕易取得,到美國法院或專利商標局進行驗證專利
有效性的高成本現實下,無論IV採取向外移轉專利再主張侵害專利最後是否有效?其實,
最後相關專利侵害爭議的訴訟交易成本,未來幾年內可能會再次成為製造商的鉅額成本,
甚至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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