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核駁審定一問

作者: forcomet (無暱稱)   2014-07-09 23:40:56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小的手頭上有一案,收到一份進步性的核駁審定。
: 審定前有進行回應,而在回應中,小弟主要主張了2個申請案具有進步性的理由,
: 先稱之為理由甲 及 理由乙好了;
: 於理由乙中,申請人引用了數個量化數值來證明發明為不可預料,
: 而數據也都非常漂亮,該案理應會准才對。
: 但審查委員無視該理由乙,直接引理由甲不合理為由,維持原判並審定,
其實不是無視理由乙 而是審查委員已經考慮過 但是覺得沒理由
只是他沒說(或她覺得你應該知道)而已 並不是沒有考慮過你的理由
這種情形大概只有美國不會有 其他國家還蠻常見的
就算在美國 他也可以說一句你的理由已經被考慮過但是沒有說服力
所以別太在意
: 讓小的很火大,故想在再審查意見書中主張審查委員未一併注意有利之情形,
: 並要求其撤銷原處分及退還再審查的申請費用...
這個不可能 整個程序的邏輯就有錯誤了
: [行程法§9;按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通常在答辯時,多係針對專利性來陳述意見,但偶爾也會打一下程序問題,
: 但從來沒見過在再審查要求撤銷原處分並退費的
: (  ̄ c ̄)y▂ξ
: 所以想來請教一下各位先進的意見,或是有否相關的先例可供參考這樣?
: 以上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7-10 09:18:00
謝F兄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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