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 人身攻擊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14 04:49:42
一、文章標題
[討論] R:對廢除死刑等議題的看法
二、文章網址 
04/07 #1N1VHQvw
04/08 #1N1o5N3B
三、違規事實 
    [人身攻擊、挑釁]
第十條 .以髒話、負面或惡意字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足認定有侮辱之意,貶損他人之人格評價者。
    .經由當事人檢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人身攻擊、挑釁者,
     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兩個月。
四、違規人名稱
jeanvanjohn
五、檢舉的推文內容 
04/07 → elmotze: 仇廢死仇到腦子壞掉真的不值得
jeanvanjohn:有人大概要挨告了
04/08 jeanvanjohn: 我一直都很理性,某些口不擇言謾罵的才叫不理性。
(比方說昨天那個會被告的)
另,[累犯]
第十六條.於本板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
     為累犯,其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
該員於#1LGVhdRS (2015/04/30)曾被水桶。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6-04-14 04:55:00
你舉的那兩篇又不只一個人推文噓文,而且你列的內容如何證明elmotze即為特定人或當事人?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14 05:06:00
被告這個字眼, 尚市長在這兩天只用過這兩次.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6-04-14 07:38:00
首先:被告這個字眼,是否已確定造成您被侮辱或名譽貶損?再者,您說jeanvanjohn這兩天只用過這兩次,已確認僅用於您?當然,或許這次運氣好也不排除檢舉成立吧……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14 09:15:00
綠標是語意連結 紅標才是貶詞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4-14 12:06:00
照這邏輯,那市長也可以檢舉你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14 13:01:00
在哪裡??或許你可以幫他找.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4-14 17:49:00
仇廢死仇到腦子壞掉真的不值得<-----這句他不能檢舉?抱歉,沒看到他的檢舉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5-06 02:22:00
我認為「不理性」的詞並未達到侮辱的程度,因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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