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UBLICISS_PT 板板規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3-09 10:28:54
<第一章 本板功能>
第一條.本看板為公民議題檢舉板《PUBLICISS_PT》,為公民板板務檢舉違規文章之
    作用,亦可提供公民板板務建議案。
   .本板板主由公民板板主擔任。
   .本板所為之板規、判例、處分均不適用於公民板,反之亦同。
<第二章 檢舉>
第二條.使用本板檢舉公民板違規文章均需附上以下內容,如有缺漏板主可選擇不處
    理該檢舉文。
    一、文章標題【如: 17834 m 1 3/22 antiFascis □ [討論] 為什麼…】
    二、文章網址【違規文前按大寫Q可顯示該文章網址 如: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808529.A.986.html 】
    三、違規事實【如:發文字數未滿、謾罵、引戰,也可貼出板規輔助檢舉】
    四、違規人名稱
   .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板主若經過五日未處理之檢舉文可再次提出檢舉。
第三條 於本板進行檢舉時,檢舉人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不得直接轉錄公民板或他板文章至公民議題檢舉板檢舉。
    二、本板不接受以匿名方式進行之檢舉。
    三、檢舉提出後如有其他事證補充,可於結案前以編輯方式增加於本文內。
    四、他人於檢舉文後評論的「推、噓、註解」內容,為推噓文,不得刪除。
第四條 當被檢舉人於本板被檢舉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被檢舉人可於該檢舉文下方推噓文陳述說明,如說明過多無法完整表達
      可回文說明。
    二、回文說明次數以一次為限,可編輯補充,且不得刪除他人之推噓文。
第五條.非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對檢舉案僅限於以推噓文方式陳述意見。
   .推噓文內容不作為裁判參考,補充證據及意見可請檢舉人或被檢舉人補充於
    本文內。
第六條.為表示檢舉的處理狀況,使用以下的板務處理標記:
    一、檢舉文經標記為 m屬板主群討論中之檢舉文,討論有最終結果後該文會
      標記為s或!。 m標記文中版主意見不一定是最後的處理結果,最後結果
      依版主群結論為主。
    二、檢舉文經處理後標記為 ms 為板主受理該檢舉並已處理過。
    三、檢舉文經處理後標記為 ! 為該內容並未達違規標準。
   .如板主判定該檢舉文未達標準,欲對板主之處置做出不同之解釋,可再張貼
    一篇新的檢舉文,並請於新的檢舉文內說明清楚不接受板主說明之理由。
   .如未標記任何標記,表示板主群仍在討論是否受理該檢舉文。
<第三章 板務建議>
第七條.本板板務建議文及問題文,任何人均可回文或推噓文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
    ,供板務參考。
   .如討論流於立場對立或其它爭議,得鎖文禁回。
<第四章 罰則>
第八條 以下情形為濫用公民議題檢舉板,濫用者劣文退回處置:
    一、五日內未處理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二、五日內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五分
      鐘以上。
    三、發表無關於第一條所敘述本板功能之文章。
    四、其它板主判定文章有濫用公民議題檢舉板之情形,經警告後仍不修改或
      聽從者。
第九條 以下情形為濫發文章,警告或水桶一個月處置:
    一、未照格式進行檢舉。
    二、直接轉錄公民板文章。
    三、非板務人員或被檢舉人,而對檢舉文章回文。
第十條 於本板文章(含暱稱及簽名檔)、推文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
    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干擾討論等,水桶一
    至兩個月處置。
第十一條 未經同意刪除他人推噓文者,水桶兩個月處置。
第十二條 於本板劣文退回或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
     為累犯,其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犯兩次以上者,得加重兩倍。
第十三條.本板水桶處分期間,本人於公民板或公民議題檢舉板受到言詞侮辱、誹謗
     、人身攻擊者,可以信件方式提出檢舉。
    .如被檢舉人因劣文限制、水桶處分或其它原因,已致於無法於本板陳述說
     明者,可以信件方式答辯並寄予板主。板主有義務為之代發。
第十四條.本板原則禁止多重分身帳號。
    .因板主無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為同人
     後,自查詢結果回報後額外處置如下:
     一、所有水桶中之帳號,追加水桶兩個月。
     二、除一個主要帳號外,其它帳號發文全部退回,追加水桶十年處置。
    .主要帳號與其它帳號,由板主依發文次數、先後、水桶狀況判定。
<第五章 補充>
第十五條.板規不足之模糊地帶,板主將臨時應變處理。
    .對於特殊事件之處理,有另訂公告規範之必要者,板主得另行公告。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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