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商品檢驗法法規 宣導

作者: dhzzzj (寫不完~)   2014-08-19 2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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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hzzzj (寫不完~) 看板: nb-shopping
標題: [公告] 商品檢驗法法規 宣導
時間: Tue Aug 19 21:30:16 2014
標檢局希望的宣導
大家在買筆電的時候 可以注意一下唷
保護自己
親愛的版友您好:
一、應施檢驗商品法規提醒:「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已列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
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施檢驗商品須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完成檢驗程序,商品本體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後
,會員始可運出廠場或進口於國內市場上陳列或銷售。
二、請確認您所刊登銷售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您可先至本局「應施檢驗商
品檢索網」專區(http://www.bsmi.gov.tw/wSite/mp?mp=82)查詢商品種類是否為本局
應施檢驗範圍,如果您無法判斷所刊登銷售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建議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bsmi.gov.tw)/商品檢驗/商品檢驗知識網/商品檢驗及標識專區/應施檢驗
商品簡易分類表查閱,或填妥「品目查詢單」,依品目查詢單所列傳真號碼傳真至該局查
詢或電洽該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三、應施檢驗商品報驗義務人及銷售者應配合辦理事項:依商品檢驗法第8條規定,
對應施檢驗商品應負擔申辦檢驗義務之報驗義務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入者;也就是說
網路賣家如為自行產製或自行由國外進口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先向標準檢驗局申辦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才能運出廠場或進口陳列銷售。如果網路賣家係向上游業者進貨,則屬於
銷售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
驗商品,因此,銷售者進貨時應要求上游業者提供之商品已符合商品檢驗規定,以避免觸
法。
四、請您於刊登網頁明確標示商品資訊:如您刊登銷售之商品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
施檢驗商品,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您不小心違反商品檢驗法規定,請您於3天內在
刊登網頁內容中明顯標示該商品之廠牌、型號及商品檢驗標識或識別號碼,使消費者能取
得商品之充分資訊,作為選購商品之參考;對於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則請您立即結束
銷售及移除刊登網頁。爾後您在網頁刊登銷售應施檢驗商品時,並請您先自行檢視商品是
否符合商品檢驗規定
五、商品檢驗法相關罰則資訊提供您參考:
(一)運出廠場或輸入未經檢驗合格之應施檢驗商品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
,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銷售未經檢驗合格之應施檢驗商品者,依同法第60條之2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或非應施檢驗商品,如意圖欺騙他人而印有、貼附或
註明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標識,將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販賣該商品罪,可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承辦人員:陳先生,聯絡電話:02-2343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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