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下級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作者: winnie1996 (維尼)   2018-06-22 23:38:32
▍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原   告:臺大學生會會長候選人 劉昱佑
性   別:男
系   級:農業經濟學系三年級
 
訴訟代理人:游哲綸
性   別:男
系   級: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二年級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被   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 表 人:主任委員 張禎晏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訴請確認「106學年度第2學期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暨學生自治組織暨性別平等委
員會學生委員聯合選舉」之學生會會長選舉無效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號案件合併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號案件審理。
 
理由:
 
一、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
會學生代表及其他各學生自治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但本法未規定者,準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選舉、罷免訴
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第
2項:「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106-2十合一聯合選舉之學生會長選舉無效,而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2號案件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106-2十合一聯合選舉之文學院學生代表選舉無效。
此兩案雖為不同選舉,訴訟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亦不相同。然查學生會長選舉與學生代
表選舉乃被告機關合併舉辦,當事人雙方爭議所據之基礎事實及所提之案件爭點完全相同
。而本院考慮雙方爭議之處將涉及專業技術事證之調查,為避免重複調查事證及增加當事
人負擔,本案承審法官與前案107年度訴字3號案件承審法官協商後,決定將本案合併於本
案審理。
 
三、本案與107年度訴字3號案件為不同選舉,訴訟標的也不相同。邏輯上,即便判決結果
相異,亦不一定會因判決歧異而導致兩案結果矛盾。然兩案事實完全相同,分別審理仍有
可能產生兩案結果矛盾,考量到學生自治之特殊性,選舉訴訟結果有其緊急性,若產生裁
判矛盾,再由上級審統一見解曠日費時,將導致學生自治之重大影響。故仍認此兩案具有
結果歧異之可能,而為合併審理之裁定。此外,若經審理後,本案承審法官認兩選舉狀況
不同,仍可在裁判不矛盾之前提下,做出兩選舉歧異之裁判結果,在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  學生法官 高國祐
     學生法官 楊劭楷
     學生法官 吳姿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 余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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