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 104-1第七次定期大會公報(八常追認版)

作者: NTUSC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會)   2016-01-15 19:28:51
公報
學生代表大會104學年度第七次定期大會
104學年度學議字第2015100026號
時 間:2015年12月28日(一)18時42分至22時26分。
地 點:本校新生教學館202室。
出席者:文學院,周允梵、陳俊臣、吳家安、周安履、陳國榮;理學院,張禎晏、黃泊羲、許軒瑋、吳宗錡;社科學院,黃莉婷、連翊婷、劉哲銘、林浩民、陳浩天;醫學院,陳一雄、辜柏耘、蔡炫錡;工學院,周振涵、林宗穎、陳伯瑋、高章琛;生農學院,盛怡樺、侯瑞瑜、戴劭芸;管理學院,陳立欣、方士瑋、胡則斌、虞翔皓;公衛院,李俊霆;電資學院,李耕銘、闕帝佳、高紹芳、邱柏元、楊正彥;法律學院,彭立言、謝宇修、許澤永、周易。
    出席者共38人。
缺席者:文學院,黃 申、樓彥成、牛許時、劉宇珺;理學院,黃泰源;社科院,呂謦煒、汪天祥、王立心、楊凱翔、陳孟岑、林羿萱;醫學院,趙宣凱、李長澤;工學院,黃冠博、林煥鈞、黃泓睿、周維理、曾郁翔;生農學院,張永樑、張家豪、廖廷軒;管理學院,林佳諭、林子期、林奕恬;電資學院,蘇昱仁;法學院,李芷毓、張晴雰;生科院,高嘉妮。
    缺席者共28人。
請假者:文學院,許鈞雅;理學院,許皓雲;醫學院,曾旭華、何承翰、吳佳玲、張閔喬;工學院,駱建澄;生農學院,王紀翔;管理學院,崔永序;公衛院,曾皓楷。
請假者共10人。
主 席:議長醫學院蔡炫錡(2015年12月28日18時42分至19時23分)
副議長法學院謝宇修(2015年12月28日19時23分至19時43分)
議長醫學院蔡炫錡(2015年12月28日19時43分至21時09分)
副議長法學院謝宇修(2015年12月28日21時09分至22時26分)
列席者:學生會長陳宣竹、選委會主席蘇柏綸、法制部員周慶昌。
    列席者共3人。
旁聽者:理學院虞皓詠。
旁聽者共1人。
紀 錄:秘書長鄭婷尹、秘書林宛潼、秘書王克維、秘書張嘉升、秘書徐連毅、秘書羅偉綺。
紀錄共6人。
宣布開會(2015年12月28日18時42分)
主席宣讀本次定期大會議程
宣讀104學年度第六次定期大會公報
(1)法學院謝宇修表示第十九頁第五點本會期第一次特別大會追認案中,第三點發言部分,最後一句話刪除,臨時動議第二點中,第一個更改為「復議」,第二個更改為「附議」,最後一句更改為「通過復議第一次特別大會追認案」。
主席報告
(1)議長醫學院蔡炫錡表示此次修法案較多,因此請學代們事先整理好將發言之內容。
本會各委員會報告
一、本會校務委員會報告。
(1)議長醫學院蔡炫錡報告上周之校委會:追認第一次校務委員會討論內容、討論第一案之「臺大學代會校園議題收集表單」回覆方式,會再請與會之校務委員做介紹,並討論有關減少福利部發言之時間、業務整合。
二、本會紀律委員會報告。
(1)紀律委員會主席法學院謝宇修報告第七次紀律委員會已召開,完成審議第七次定期大會出席名單。
三、本會財務委員會報告。
(1)醫學院辜柏耘代替主席報告。
(2)六常與七常間無開會。
四、本會活動委員會報告。
(1) 六常與七常間無開會。
(2)活動委員會主席工學院周振涵報告上週學生會舉辦之「禮寄」活動,活委會已討論過,無較大問題,學代們如有相關意見可告知活動委員會。
五、本會教務委員會報告。
(1)教務委員會主席社科院劉哲銘報告:
1-1有關助教方面之檢討,根據發放問卷之結果顯示:1.通識課程之助教課程顯著減少,同學反應此影響到討論課品質,另外,也造成期末考監考人數缺人之影響。2.通識課程定位部份,A2與A3之定位仍要請教務處再進行檢討。
1-2長期規劃部分,必修課程之下修,需聯合各院系學生會進行遊說。
1-3此次參與之教務座談會內容偏向法規細部修正。
1-4針對101學年度核准出國部份,每學期需修兩學分或六學分之規定,電機系希望此規定更嚴格,因此修正為若學系有更嚴格規定,從其學系規定。
1-5三校聯盟希冀開放學系學程之認可,將原先須登記,改為直接開放;如不開放則將再與教務處反應。
六、本會學務委員會報告。
(1)學務委員會主席理學院張禎晏報告已與各社團代表說明,有關課外活動組之社團評鑑說明會中新增條例部分,。
七、本會總務委員會報告。
(1) 六常與七常間無開會。
(2)總務委員會主席文學院周允梵報告:1.針對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立碑,將再召開會議,討論徵稿辦法。2.針對道路施工與路況的問題,已與福利部討論往後之合作關係。
八、本會外務委員會報告。
(1) 六常與七常間無開會。
九、本會法制委員會報告。
(1)法制委員會副主席理學院黃泊羲代替主席法學院許澤永報告。
(2)已召開兩次會議,討論懲戒辦法之修改案:調查權從預算法中刪除,加以修訂挪移至職權行使法當中;秘書處職掌修訂及檔案法關於秘密規定有修改;另針對對外募款之爭議將等學生法院釋憲結果出來再做報告。
十、本會資訊委員會報告
(1) 六常與七常間無開會。
(2)資訊委員會主席電資學院高紹芳報告:
1-1持續關注資訊小組狀況,已進行招募面試。網管要使用他們的主機,讓祕書部新聞部可操控主機。
1-2無線網路部分,因發覺非訊號強弱問題,故福利部已蒐集樣本,交給計中與網路硬體兩小組。
(3)台大吃飽寶部分,因臺大目前無規定所有餐廳皆需支援此特約卡,且註冊過程些許繁複,須與手機app綁訂,然因此為本國法規限制。另有些店家雖有提供吃飽寶服務,然無擺放平板,此部分希冀學校與店家可再改善。
(4)學務委員會已討論是否與資委會進行聯合席次會議,將針對BOT流量限流之問題,因福利部未接觸過此議題。
(5)學代會對HackNTU的退款部分,已再次聯繫HackNTU之總召,總召表示目前已於報帳流程中,將會依約退款。
十一、本會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報告。
(1)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主席工學院林宗穎說明選舉之相關爭議:
1-1投票主機置放於台科大,對外網路則有延到中研院。中午大約斷線一小時,此屬於天災部分,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也有作檢討之部分,天災為南港附近的電纜被挖斷、台科大跟中研院之間的電纜光纖網路被挖斷,已跟工程師討論,待會將講述如何防堵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1-2上學期發生選民攜帶照相設備進入票亭拍攝票券及候選人超時宣傳情形,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將加強宣傳。
(2)法學院謝宇修提議變更議程,將學代會秘書處報告變更至委員會報告後。進入變更議程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5票,反對0票,本變更議程通過。
秘書處報告
(1)秘書長法學院鄭婷尹報告今日將發放:1.即將卸任學代之獎狀。2.誤餐費與茶水費。
行政部門報告
(1)學生會長陳宣竹報告於六常、七常期間,諸多會議及活動已完成:活動部之禮寄、公關部之民主列車、花火雜誌等等。
(2)針對此次禮寄之檢討報告:活動報名人數偏低,原因乃臉書之觸擊量不足、資訊不夠明確以及實體宣傳不夠吸引同學。而活動部之檢討:為完整性考量,故未想過要學生以各自報名形式,且天氣氣溫偏低,亦影響報名意願等等。
(3)學生會已建置一回饋表單,希冀收集學代們對其之意見與建議,做為未來學生會檢討與施政之考量。
學生代表質詢
一、學生代表林宗穎、高紹芳向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主委蘇柏綸提起「104-1學生代表選舉中相關爭議原因及後續措施是否完善」之現場質詢。
(1)工學院林宗穎提出於學代選舉中,中午停機一個多小時部分,是否有損害、如何彌補過失及以後能否預防等問題。選委會主席蘇柏綸回應,選舉投票系統由台科大工程師負責。最初台科大至中研院間之光纖網路,因南港施工緣故,而被挖斷,選委會當下立即與台科大工程師討論,而後開始執行備用伺服器之轉移,前面紀錄也一併轉換,並於測試完畢後便恢復投票,此次總計約有1小時之停止投票時間。下次將改善此部份設計,由選監委進行測試,並再向大會說明移轉架構之完成。
(2)電資學院高紹芳提出近兩次選舉中違法部分:上會期投票者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下會期候選人之超時競選,選委會對此之處理方式為何或於宣導方面能如何改善之疑問。選務委員會主席蘇柏綸回應,第一次選舉公報時已附上相關選舉規定,未來將持續利用粉專、信件等與候選人做提醒。信件部分,一開始係委託學校寄發全校信,然因學校公文流程,與選舉公報之時間無法配合,故改用學生會內部信箱寄發全校信,如此便可確保同學即時收到。而違規宣傳部分,未來擬依據條例收取保證金,將再與法委跟選監委進行商議。
(3)工學院林宗穎表示以往並無發生過「號次誤植」之事,請選委會主席說明此次發生原因,並與學代討論處理事宜。選務委員會主席蘇柏綸對此事件表示歉意,並表示選委會內部與工程師,原訂於研討會時代抽號次,然因未在工程施行時提醒,且訊息匯集予工程師時,可能未做與工程師二次確認之事,導致此問題發生。而之後與工程師進行討論,決定依平板之內容進行投票,而選委會也在粉專進行說明,提醒同學確認平板上之姓名和照片。未來一個月工程師將做資料之輸入,屆時將做再次確認。
議長醫學院蔡炫錡於19:23將主席地位交付予副議長法學院謝宇修。
(4)選委會主委蘇柏綸說明選委會會先做第一次資料確認,再將整份資料傳送給選監委,並要求工程師先將投票介面以截圖方式來做資料確認,確保畫面與當天投票相同。選監委二次確認完成後會再回覆給選委會,並在選前之夜會再次檢查每位候選人之資訊是否有誤,此為上周檢討部分。
(5)法學院周易希望選務委員會主席在第八次定期會議前,將其委員會之檢討,整理成施行細則並送至學代會備查。
副議長法學院謝宇修於19點23分裁示休會10分鐘。
副議長法學院謝宇修於19點43分裁示復會。
議長醫學院蔡炫錡於19點43分重新接回主席地位
提案討論
ㄧ、「臺大學代會校園議題收集表單」回覆之討論案。
(1)法學院謝宇修報告目前收到之表單回覆數量為15封。
(2)社科院劉哲銘說明第二次校務委員會時決定,由議長及副議長負責進行問卷分類,送至各委員會,並於各委員會主席與副主席回覆後,由秘書處將回覆結果放至粉專。
(3)針對電資學院高紹芳提出問卷是以何種形式回覆之疑問。社科院劉哲銘回應認定部分由議長與副議長負責,而時限則為表單收到後一週。理學院張禎晏補充此回覆部分希冀依照校務建言之方式,由議長與副議長進行討論,而後回覆於粉專。
(4)電資學院高紹芳追問由議長及副議長決定由何委員會負責回覆之方式,將有時程上之問題,是否有考量此點。理學院張禎晏回覆因不同意見有不同處理方式,若問題簡單則可立即回覆,反之,則需較多時間。而一星期之時限為一時間壓力,並非強制須於一星期內完成回覆。
(5)針對理學院張禎晏提出回覆時間部分,建議修正為十工作天部分。社科院劉哲銘回應時限一星期乃希望此期間為與委員會說明如何處理,所預估大致所需時間,因目前仍無法決定明確期限,將定期追蹤。
(6)電資學院高紹芳表示希望此回覆表單部分常態化,選務委員會則訂出此部分細則,以便學代會與選民進行溝通。法學院謝宇修回應,如執行順利,細則部分則為一未來可考量點。
(7)醫學院辜柏耘提出如遇表單回覆中,有大量惡意留言出現,然法規規定需回覆之情形,則應如何處理之疑問。法學院謝宇修則認為,面對此情形,應先待執行後,再來訂定規則,避免使規定來綁定自己。電資學院高紹芳補充先前曾發生同學利用大量塞入留言方式,以期向校方施壓之情形。
(8)文學院陳國榮詢問在過程中,是否可提供查詢案件進度之方式,以了解提案進度。管理學院虞翔皓回覆因資訊委員會將於下學期建立學代會網站,故認為此建議可納入考量。
(9)針對法學院謝宇修希望總結討論內容及處理方式,以及醫學院辜柏耘提出此表單如系統化上線後,是否會發生同學不清楚問題要向學代會或是福利部反應之問題。理學院張禎晏回應學代本身有一定名義,而福利部於常務上則與學校有穩定的溝通,認為兩者皆為學生自治組織,若有問題,皆可向兩者反應。
(10)電資學院高紹芳認為委員會與福利部職務部分有所重疊,因此建議就可能重疊部分,先與福利部討論過後,再向學校建議。文學院周允梵說明由於福利部業務繁忙,需處理資訊之匯集,且若還要向學代會報告,將增加其業務量,而學代會跟部會部份,則可再研議,並討論有關學生會與學代會間職務之分配。
(11)電資學院高紹芳認為可於本學期,嘗試一案子由議長或副議長決定由哪個委員會來討論之方式,於十天內初步給出回覆。而就欲知問題之進展部分,資訊委員會網站可做一申訴案件之執行狀況。與福利部業務重疊部分,則正與福利部協商中。最後,希望訂定一相關規則,將此職責常態化,如本學期試營運狀況不錯良好,希望下學期能持續進行。
二、學生代表大會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追加預算案
(1)學生會長陳宣竹說明學生會顧問部分,經費包含聯絡費及影印等費用。研究處主席法學院謝宇修補充,研究處之速記員人數基本為三人,會有受訪者,每位茶水費為40元。
(2)研究處顧問電資學院高紹芳補充,原先有編列之問券回饋金部分,經過與學生會溝通,認為此非一般使用問卷之方式,因此將於過年前後發放問卷,並於第八次定期大會上做出一成果報告。
(3)社科院劉哲銘提議逕付二讀,議長蔡炫錡裁示逕付二讀。
(4)醫學院辜柏耘提案將預備金下修至130元,所根據法源為預算法第八條。學生會長陳宣竹同意下修。
(5)進入二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21票,反對0票,本案二讀表決通過。
(5)法學院周易提議逕付三讀。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逕付三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19票,反對0票,本案進入三讀程序。
(6)進入三讀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21票,反對0票,本追加預算案三讀通過。
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1)法學院許澤永說明第一案為於預算法中,將學代之調查權刪除,改至職權行使法;第二案為新增第九章之一立法調查權,原因為此為學代職權,不應被放至預算法中。
(2)社科院劉哲銘提議逕付二讀,並經眾學代附議後,議長裁示本案逕付二讀。
(3)法學院周易認為目前法條中並無針對學生會機密之規範,且學生會缺乏行政程序法。然目前無法於短期內新增此法,因此可能將於下會期再補充機密事項限定之部分,目前係暫行之條款,之後再一併解釋。
(4)工學院周振涵提出關於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意指各部門各單位三天內即要答覆,然若先前無跟財務委員會討論過,則不應在三天內送出之理解是否正確之疑問。法學院彭立言回覆,針對預算部分,此為正確流程。
(5)學生會長陳宣竹回應三日內予以答覆部分,目前仍可負擔,然如遇期中或期末考週,有可能對財務委員會造成負擔,因此建議學代們放寬此三日內進行答覆之時限。法學院周易認為學代們僅要求提供單據,而調查權為提供文件,不需提出檢討。學生會長陳宣竹則認為學生會成員並非全職,因此需要時間,希望放寬答覆時間為五到七天。
(6)電資學院高紹芳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與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二項中,「三日」內改為「七日」內,並經眾學代附議。
(7)工學院周振涵表示是否將此期限更改為五日內較好。法學院周易則認為五日可接受,目前雖然三日內學生會可負擔,然考慮到未來之問題,認為五日為一折衷方案,並強調學代們僅需答覆,並不需龐大之資料準備。
(8)議長醫學院蔡炫錡宣布更改為乙式之修正方式,並請法學院謝宇修解釋。法學院謝宇修說明因針對數字部分提出各種修正案討論,將過於繁複,故請學代們舉出欲修正之數字,並自離原案最遠的數字開始修正。本案進入乙式修正。
(9)議長醫學院蔡炫錡宣布現有三天、五天及七天三選項,將依序表決。
(10)文學院周允梵說明其認為應為五日之理由:三日內將難有一具有效力之委員會,且因開會通知需三日前發布,故有委員會是否能開成之疑問,而調至五日,應可讓委員會順利開會。
(11)針對電資學院高紹芳提出為何需要七日之疑問。學生會長陳宣竹回覆,其認為在現有運作脈絡下,七日比五日佳。因財務委員會開會須於三日前發布開會通知,委員們不太可能在一收到資料時,便能開始進行調查,而後開成會議,且不能確認未來之學生會之財務部是否仍如現今運作良好。法學院周易則認為,當初訂為三日之考量為即時性,現延至五日已有足夠之時間使財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如需延至更長,則將在要保持即時性,且防止例外情形一再發生之情況下,有所困難,因此建議為五日。
(12)議長醫學院蔡炫錡裁示停止討論,進入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1.延至七日:同意6票,反對12票2.延至五日:同意13票,反對8票。本修正案之修正案以將期限延至五日通過。
(13)法學院謝宇修說明:一般預算調閱與原預算法為同樣意思,新增重要資料調閱權是為與一般事項區隔,仍可進行預算之調閱。目前修法,主要是因重要事項會涉及有保密必要之狀況,如無需保密,則準用前條規定,如需保密程序,則可用書面或於大會、委員會上使用口頭方式提出。
(14)法學院彭立言補充本條法案並無課予財務委員須開會不可之義務,因此不開會也不會有違法之問題。
(15)學生會長陳宣竹提議是否可延至七日,以免學生會拖至七天後才答覆,若無疑義,則會在五日內達成。法學院周易則認為若財務委員會同意即可,並無需要特別修正,其本有一保留延期之決斷空間,然僅擔心延至七日成為常態,因此希望仍為五日,並由財務委員會自行決定延期之空間。
(16)電資學院高紹芳提出若有一學代行使調閱權,學生會於收到五日內將學代要求之東西整理並提出,五日是否可能之疑問,並補充需於財務委員會決議下才能延期答覆之期限。
法學院周易則認為不能針對學代固有權限做限縮之動作,因專業委員會凌駕於一般學代之上,且若學生會平日即有做好歸檔之工作,則整理資料應不困難。
(17)學生會長陳宣竹回應調閱工作,不僅是調閱收據,例如此兩次調閱之資料便超過範圍,需於評估一系列資訊後,才有辦法給出完整答覆,未來則不確定是否僅有調閱收據此要求。
法學院周易回覆調閱不僅限於調閱收據,相信學生會提出施政方針時,便須考慮預算之執行,因此並非困難。
(18)針對文學院陳國榮講述先前行政部門之經驗:各部門於每週某日交出單據,再由財務部負責收集,若需調閱資料則得由各部門回報財務部,再請負責的各部部員。法學院周易認為行政單位本應針對法規規定之三日有所準備,現延至五日,仍有問題存在,為一奇怪之事。
(19)針對管理學院方士瑋提出若同時有多位學代要求學生會提供資料,而學生會可能應付不及之情況。法學院周易認為學生會期末本應交付所有單據予財務委員會,若發生多位學代同時提出調閱,則此應為嚴重之政治問題。
(20)學生會長陳宣竹說明學生會於四年中,僅收過兩次預算執行之調閱,此負擔仍未超出範圍。針對本學期總統候選人對談部份,會長本人有辦理一些預算執行相關方面,然並不確定其他部長是否可拋下課業來從事此事。法學院周易則認為學生會應善用部員,現也已延至五日,應算對學生會之寬容。
(21)工學院周振涵提出希望知道學代們收到如何之答覆,例如相關資料文件,因實際調閱需時間,也並非容易,故有無可能放寬答覆範圍,先給予一敘述答覆,並坦承日後的期限後,再交出文件,如此一來,較能滿足學生會及學代們雙方。
(22)理學院吳宗錡提議停止討論,並經眾學代附議。醫學院辜柏耘針對理學院吳宗錡之停止討論提出異議。法學院謝宇修表示此停止討論非由議長裁示,故無提出異議之空間,應是表決通過與不通過之問題。
(23)進入停止討論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9票,反對8票,本案停止討論。
(24)進入二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15票,反對2票,本案二讀通過。
(25)生農學院侯瑞瑜提議逕付三讀,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三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12票,反對2票,本案進入三讀程序。
(26)法學院謝宇修以權宜問題提議重新表決,再次進入三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13票,反對6票,本案進入三讀程序。
(27) 進入三讀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17票,反對0票,本修正案三讀通過。
21:09議長醫學院蔡炫錡因病將主席地位交付副議長法學院謝宇修。
議長退席,由副議長法學院謝宇修接續主席地位。
四、《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案(秘書處職掌)。
(1)法學院許澤永說明因秘書處現有網路及部分資訊系統,故增加資訊相關職掌,另將相關大會業務改為大會相關會務。
(2)工學院周振涵提議逕付二讀,主席裁示逕付二讀。無人繼續提出討論,進行二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21票,反對0票,本案二讀表決通過
(3)電資學院高紹芳提議逕付三讀,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逕付三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19票,反對0票,本案進入三讀程序。
(4)進入三讀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同意21票,反對0票,本修正案三讀通過。
五、《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案(懲戒案)。
(1)法學院許澤永說明原規定紀律委員會可視個人「出席狀況」,而後改成因個人「無故缺席」。
(2)社科院劉哲銘提出可送懲戒之資格為委員會主席、或由紀律委員主動提出等疑問。法學院周易回覆紀律委員會有調查之權責,然通常並不會使用,使用狀況應為各委員會向紀律委員會提出。
(3)社科院劉哲銘提議停止討論,進入二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8票,反對0票,本案二讀通過。
(4)社科院劉哲銘提議逕付三讀,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逕付三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3票,反對0票,本案進入三讀程序。
(5)工學院周振涵提出第十五條之一案件之「件」字,是否為多餘之字及提議將本修正案修正為「懲戒案」。原提案人表示接納此修正。
(6)社科院劉哲銘提議停止討論,進行三讀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2票,反對0票,本修正案三讀通過。
主席法學院謝宇修裁示休會15分鐘。
主席法學院謝宇修於21點51分,宣布復會。
六、《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檔案保存法》 修正案。
(1) 副議長法學院謝宇修裁示逕付二讀,本案進入二讀程序。
(2)法學院彭立言提出修正動議:將檔案保存法中第十條第三項刪除,並將第十三條改為「行政部門不得以本法之規定,對抗學生代表。」
(3)理學院張禎晏提出為何法律委員會將修正案中之文字由學代大會改成學生代表之疑問。法學院彭立言回應乃因行政部門及議長意見,為使文義清楚。法學院周易補充學生代表大會與學生會之差別,不能對抗學代是為舉輕以明重,亦不得對抗學代所開之大會。
(4)法學院彭立言說明回歸立法本義,檔案保存法之規定係根據中華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不適用本會之狀況便予以修改,例如將人民改為本會會員。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目的,是為使檔案透明,及規定人民請求資料公開時之條件,為人民對政府關係,如同學代會會員對學生會,現學代會與學生會的關係皆為機關,並在此區隔學代會與人民。以上是為增訂第13條之原由。
(5)學生會法制部周慶昌表示原對抗者為本會會員,非學代會,認為增訂第13條,有可解釋空間,有點奇怪,然如附加上去,學生會並無意見。法學院彭立言表示訂定此訓示規定,乃為使立法意旨清楚,及更加清楚如何使用本條法律,避免產生使用上之衝突。
(6)電資學院高紹芳詢問根據政府之資訊公開法部分,並提出為何在國家體制下,並無立法與行政衝突之法條,而學代需多做此事之疑問。法學院周易回應因中華民國之調查權係經由釋憲,乃已經解釋,然學代會並無闡明,故學代會之情形是要將法規寫清楚,以免日後之衝突。
法學院彭立言補充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學代檔案保存法並無完全抄錄,第一條即有很大差異,且學代檔案保存法僅有12條文,不可能涵蓋廣泛,現為類似拼裝的狀態。
(7)電資學院高紹芳詢問訂定本法之必要性。法學院周易回應若將本法訂定清楚,可減少未來成本,因擔心會產生誤用之情形,如明確表示不能拿來抗辯,可減少更多成本。
(8)理學院黃泊羲表示此法爭議為立法目的與學代檔案保存有差異,最後一條對抗學代如有疑慮,建議可特別註明為本會會員。法制部周慶昌則回應若將學生代表大會改為學生代表,可能會有規範密度之問題,因學生代表職權行使法即有明定。如此為訓斥規定,建議可改為對抗學代會、用學生質詢較佳。法學院周易認為以學生代表身份較有利於取得資料,因此不會利用會員身份,此衝突無法理解。
(9)電資學院高紹芳認為在場學代不多,因此提議將本案赴法制委員會,並經生農學院戴紹芸附議。針對付委,法學院彭立言認為已開兩次法制委員會,並做通盤檢視,不需花時間再召開委員會。
(10)法學院周易表示其與法制部長討論時,並無表達有意見,因此認為無討論意義,建議直接通過。法制部周慶昌則回應關於法制部長無表達意見部分,將再回去詢問,如有違反事實之疑,將再調當天錄音及紀錄部分來查證。主席法學院謝宇修提醒發言時請注意勿違反事實。
主席法學院謝宇修於22點23分,裁示休會
主席法學院謝宇修於22點37分,宣布復會
(11)電資學院高紹芳表示收回付委之動議,且原附議人生農院戴紹芸也贊成收回,此動議收回。
(12)理學院黃泊羲提出修正案:將第一條之立法目的改為加上「為健全本會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運用,發揮檔案之經驗傳承、歷史紀錄及對本會會員之資訊公開功能,特制定本法」。
原提案人接受,現場無異議。第十三條部分,理學院黃泊羲提議修正為「行政部門不得以本法對抗學生代表之調查權行使。」並經學代們附議。
(13)電資學院高紹芳認為席上法制委員似乎仍有其他意見,且現在場學代人數不多,因此提議清點人數。
(14) 主席法學院謝宇修宣布目前在場學代數為15人,未達法定人數,故散會。
宣布散會(2015年12月28日22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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