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 104-1第六次定期大會公報

作者: NTUSC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會)   2015-12-25 21:38:28
公報
學生代表大會104學年度第六次定期會議
104學年度學議字第2015100023號
時 間:2015年12月10日(四)18時44分至23時13分。
地 點:本校新生教學館202室。
出席者:文學院,黃 申、周允梵、陳俊臣、許鈞雅、吳家安、周安履、陳國榮;理學院,張禎晏、黃泰源、黃泊羲、許軒瑋、吳宗錡;社科學院,黃莉婷、劉哲銘、林浩民、陳孟岑;醫學院,辜柏耘、蔡炫錡、吳佳玲;工學院,周振涵、林宗穎、陳伯瑋、駱建澄;生農學院,盛怡樺、侯瑞瑜、王紀翔;管理學院,陳立欣、方士瑋、林佳諭、胡則斌、林子期、虞翔皓;公衛院,李俊霆、曾皓楷;電資院,高紹芳、邱柏元、楊正彥;法律學院,彭立言、謝宇修、許澤永、周易。
    出席者共41人。
缺席者:文學院,牛許時、劉宇珺;社科學院,呂謦煒、汪天祥、王立心、楊凱翔、陳浩天、林羿萱、李長澤;醫學院:趙宣凱;工學院,黃冠博、林煥鈞、黃泓睿、高章琛、周維理、曾郁翔;生農學院,張永樑、廖廷軒、張家豪、戴紹芸;管理學院,崔永序、林奕恬;電資院,李耕銘、蘇昱仁;法律學院,李芷毓、張晴雰;生科院,高嘉妮。
    缺席者共27人。
請假者:文學院,樓彥成;理學院,許皓雲;社科學院,連翊婷;醫學院,陳一雄、曾旭華、張閔喬、何承翰;電資院,闕帝佳。
請假者共8人。
主 席:議長蔡炫錡(2015年12月10日18時44分至23時13分)
列席者:學生會長陳宣竹、內務副會長賴櫻芳、外務副會長陳軍鈞、會長秘書詹雯如、活動部長王舒荻、活動部副部長蔡欣佑、文化部長陳慧元、新聞部長韓馨儀、財務部長郭傳誠、福利部長姜柏任、福利部副部長劉又豪、法制部長蔡維哲、法制部周慶昌、選委會主委蘇柏綸。
    列席者共14人。
旁聽者:學代會研究處研究員郭杰穎。
旁聽者共1人。
紀 錄:秘書長鄭婷尹、秘書羅偉綺、秘書徐連毅。
紀錄共3人。
宣布開會(2015年12月10日18時44分)
主席宣讀本次定期大會議程
(1)「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追加預算案」撤案。
宣讀104學年度第五次定期大會公報
(1) 理學院張禎晏表示於學務委員會報告中,(3)中之第2點:「若一年內無參加學校活動之社團,其社團補助將減少。」應刪去。
(2)法學院謝宇修提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處處長同意案中之「研究處處長」名稱應更改為「研究處主席」。
主席報告
(1)議長蔡炫錡報告12/26將舉行新舊學代混合培力營,以期促進新舊學代們交流。
本會各委員會報告
一、本會校務委員會報告。
(1)無開會。
二、本會紀律委員會報告。
(1)紀律委員會主席法學院謝宇修表示將在休會時召開委員會討論。
三、本會財務委員會報告。
(1) 財務委員會主席生農學院王紀翔報告已審完今日預算案。
四、本會活動委員會報告。
(1)活動委員會主席工學院周振涵報告,將追認第一次特別大會後之活動委員會與財務委員會聯席會,其主要內容為總統候選人座談細節,學代們也可進行討論。
五、本會教務委員會報告。
(1)電資學院高紹芳代替主席報告。
(2)教務委員會已前往統計中心了解各系所在整合課程上之進度,也已有相關報告。
六、本會學務委員會報告。
(1)學務委員會主席理學院張禎晏報告第一次聯合席次大會中,有關學務規章小組部分,相關資料已做成相關報告。
(2)生理假及喪假部分,已與學務長進行討論;社團評鑑委員會已開會前會,討論學生請假辦法修正案事宜。
(3)社團評鑑委員會已開學生委員會前會,修改社團評鑑辦法。
七、本會總務委員會報告。
(1)工學院周振涵代替主席報告。
(2)陳文成廣場徵文、吸菸區、校園規劃小組之藍帶計畫(瑠公圳復育) 等等,目前已在討論中。
八、本會外務委員會報告。
(1) 外務委員會主席社科院陳孟岑報告開會內容:
1-1宏達電公司與選務委員會合作違約書部分,宏達電公司將贊助手機作為辨認學生證使用,七日後再退回,然外務委員會與該公司於損壞之定義有差異,故將與該公司再討論。
1-2跨校議會交流將於12/27,在師大校園舉辦。
九、本會法制委員會報告。
(1)無開會。
(2) 法制委員會主席法學院許澤永報告預計將在12/18、12/21召開會議。討論事項為:1.委員會出席懲戒案2.學生會對外募款與學代會間之溝通問題。
十、本會資訊委員會報告
(1)無開會。
(2)資訊委員會主席電資院高紹芳報告福利部已在書面質詢中回覆有關與計中之合作部分。另有關學校網路之工作,將移至研究處資訊傳播股進行。
十一、本會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報告。
(1)電資學院高紹芳代替主席報告。
(2)無開會。有關手機部份,因無法借到數量足夠之手機,故藉由HTC贊助,目前已在測試中。
本會秘書處報告
(1)秘書處秘書長法學院鄭婷尹報告:
1-1司法: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二號判決、一百零四年度仲字第一號。
1-2查帳:調閱歷史交易資料、收據。
1-3建檔:每會期提案內容及結果、公文內容。
1-4粉絲專頁:鼓勵學代們可於粉絲專業上投稿;內容則以具時效性、議題性及易讀性為佳,也將從事選民意見蒐集之統計。
1-5交接:學代與秘書處交接。
1-6其他:聯絡新任學代、期中培力、學代會網站與雲端資料統整等等。
(2)針對社科院劉哲銘提出學代投稿文章應人性化意思為何之疑問,秘書長鄭婷尹回應應避免過度死板,個人意見部分,避免過度情緒化即可。
行政部門報告
(1)學生會長陳宣竹報告福利部及新聞部部長因先前前往中國交流緣故,故在五常時,並無進行報告,而後將補充報告。
(2)會長前往科威特大學交流,於宗教方面,祈禱室及飲食部分,可提供校園規劃小組作為參考。
(3)外務副會長陳軍鈞報告「青創時代。共創時代」創新創業中國交流活動,希望學代參與,主要了解當地政府鼓勵創業措施,幫助臺灣學生有興趣了解中國創業者。
(4)社科院劉哲銘提出此創意創業交流部分將可由誰參加之疑問,外務副會長陳軍鈞回應以學校幹部們為主。
ㄧ、新聞部期中施政報告
(1)新聞部部長韓馨儀報告:
1-1雜誌─花火時代:印量為1000本,已全數發放、問卷完畢。第24期已出刊,第25期則文字編輯中,為一特刊。
1-2整合行銷:現今花火時代與花火校園粉絲專頁已合併,貼文觸及人數增加。
1-3網路文章:內容皆有關人文大樓。
1-4全新企畫:新增徵詩活動。
1-5花火大講堂:已開始舉辦。
1-6花火專刊:第一刊內容已完成,主題為「異鄉人」,針對外籍師生。
1-7臺大學生週報:已有3萬多人訂閱,將持續寄出。
二、福利部期中施政報告
(1)福利部長姜柏任報告:
1-1學務:三校聯盟部分,有關選課制度、跨校輔系、學程等等,已發放問卷進行調查,並回報承辦人。
1-2學生住宿:BOT生治會反映有外籍生酒後紛爭情形,將會採取強調住宿規章與告知國際事務處回報母校等處理方式。
1-3性別友善廁所:法規已通過,未來所有宿舍及建案皆須興建性別友善廁所。
1-4社團評鑑:朝向多元方向,鼓勵社團檔案保留以利社團評鑑。
1-5輔系事後核可制:採用事前申請與事後核可雙軌制。
1-6學程生學分上限:學程生學分上限僅25學分,將與註冊組、教務處商量。
1-7醫藥箱體檢:繪製「校內醫藥箱地圖」,希望可與AED和NTU地圖做結合。
1-8校園安全:小椰林道、鹿鳴堂旁樹道施工,將持續追蹤是否對交通動線有所影響;鹿鳴堂、小福廣場增設自行車車位部分,發覺未能改善交通動線混亂問題。
1-9學術網路:無線網路不穩定情況,已向計中反映。
(2)針對管理學院虞翔皓提出因福利部有許多議題存在,是否能以更好之方式持續追蹤各議題進度之疑問。福利部長姜柏任回應目前已有Hackpad可進行追蹤,也於每次開會時,先討論未結案之進度。
(3) 管理學院虞翔皓詢問福利部,其與學代會間如何合作、共同追蹤校內議題及是否對此有未來想像可能發展之疑問。福利部長姜柏任回覆因部內以工作導向為主,較少部內事務,歡迎學代們前來福利部進行討論。而在院系單位或福利部不方便出面之情形時,應可與學代會共同合作等等。
(4)針對電資學院高紹芳提出與部會部分,差異為何及希冀可看到會議紀錄,避免議題重複討論之想法。福利部長姜柏任回應歡迎學代們與部會進行討論,而會議紀錄部分是公開且可追蹤的。
(5)理學院許軒瑋建議鑒於難以追蹤到福利部之相關訊息,未來福利部長如不克前來,可補充紙本、或派部員替代出席。福利部長姜柏任回應因法規問題,有些議題無法公開完整。而會長陳宣竹補充開會部分,因學生會開會繁重,人力無法負荷,故產生資訊落差的問題,希望未來採取時段分配之方式。
(6)文學院周允梵提議學代會、委員會可與福利部合作。而幹部分工部份,則提議各幹部可負責不同議題、出席不同會議,如此便可即時了解福利部之訊息,也可與學代會一同分攤。福利部長姜柏任回應部內之開會取決於部員每人課表,並無安排各部員主要負責議題。
學生代表質詢
ㄧ、學生代表許軒瑋對學生會會長陳宣竹提起關於「2016 總統大選青年對談」之現場質詢。
(1)
1-1學生會長陳宣竹說明因總統大選青年對談活動性質較敏感,牽涉廠商合約、政黨合作、討論內容等等,故希望學代們能事先簽署保密切結書,避免外流。
1-2議長醫學院蔡炫錡提醒將於休會時簽署保密切結書,如休會後,仍未簽署保密切結書者,將無法繼續參加會議。
1-3文學院周允梵提出公報上將以何種方式處理此保密部分之疑問;電資院邱柏元提出如依據保密之會議內容,要於會議中提出決議或討論之情況該如何處理之疑問;理學院黃泊羲則提出關於未簽署保密切結書,無法參與會議討論,所依據的法規為何之詢問。法學院周易認為此為法律問題,因契約屬相對內容,故無絕對之強制契約情形。法制部長蔡維哲回應如會議中有無簽署保密切結書者,學生會將無法報告,因學生會須做風險控管,而所依據法規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7-1 。
1-4針對法學院周易表示希冀學生會能說明洩密風險為何,及召開秘密會議之必要性為何之疑問。法制部長蔡維哲回應如公開廠商金額,將影響該廠商與其他學生會之議價能力,政黨部份,則存有承諾不能說的部分。
1-5法學院周易提出學生會被求償風險及額度為何,及評估對於學生會之影響之疑問。法制部長蔡維哲回應此可能牽連未來與其他學生會之簽約,故無法確定確切請求金額。學生會長陳宣竹則表示如有任何疑義,學代可做質詢,但將不再回應。
1-6法學院許澤永提出簽署保密切結書部分,是否僅限學代之疑問。議長醫學院蔡炫錡回覆須排除秘書與學代以外之旁聽者。
1-7法學院周易建議大會表決是否採取秘密會議。針對是否進行秘密會議之決議,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4票,反對5票。本秘密會議決議通過。
20:40 議長裁示休會
20:56 議長裁示復會。
(2)
2-1法學院周易提議秘密會議之重新表決。針對學生會報告是否進行秘密會議之重新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2票,反對14票,本學生會報告之秘密會議失效。
2-2法學院周易解釋重新表決原因,乃希冀學生會先報告完不秘密之部份,而後再視情況是否需召開秘密會議。對此,學生會長陳宣竹表示先前已公開不能外流之部分。
2-3針對文學院許軒瑋提出不能外流與秘密之差異為何之提問。學生會長陳宣竹回應不能外流部分,乃會議紀錄及會內運作部分,可能將對臺大學生會對外造成影響。
2-4法制部長蔡維哲提出重新表決動議所依據法規為何之疑問。理學院黃泊羲回覆所依據之法規為議事規則第22條。
(3)
3-1學生會長陳宣竹應學代要求,於大會公布學生會與主辦單位溝通、架構、相關會議資料、籌備時程及各校分組等相關資訊。
3-2法學院周易提出此活動並無通過預算法審議,臺大於其中究竟支付或募到多少金額之疑問。學生會長陳宣竹表示臺大完全無支付任何經費,且也無使用臺大學生會之名義舉行募款,皆以此活動名稱拉取贊助,唯接洽部員為學生會成員。
3-3文學院許軒瑋提出學生會與無洽談成功之廠商資訊,無法公開之原因為何之疑問。學生會長陳宣竹說明因在洽談贊助時,其價格可能低於市價,故不便公開。
3-4法學院周易提出是否可量化公開之損害問題。法制部長蔡維哲表示因有契約前義務,即使未洽談成功,也不能外流與廠商討論事宜。
3-5文學院許軒瑋詢問是否可提供一沒有金額之契約書之提問。法制部長蔡維哲表示因贊助不一定以金額之形式展現,有可能以設備、人員、天數等其他方式呈現,故無法採取只去除金額便可公開契約內容之作為。
(4)
4-1文學院許軒瑋提出學生會未來是否會依此不公開模式,而將做出其他損害之事之疑問。議長醫學院蔡炫錡認為此問題已隱含對學生會指控,請學代重新詢問問題,並表示於學代們願意簽署保密切結書之前提下,學生會願意公開相關資訊。法制部長蔡維哲補充只要在有簽署切結書之情況下,學代可私底下尋找法制部觀看契約內容,學生會並無跳過學代會監督之意。
4-2文學院許軒瑋提出因學代會未經其他人同意,而與其他廠商簽訂契約之行為,是否因此有可能做出不正當利益之契約內容之提問。法制部長蔡維哲回應於整場活動中,學生會並無以「臺大學代會」之名義,簽署任何契約。
4-3針對文學院許軒瑋提出於契約中,主辦方與契約方之名義不一致,簽署契約者,是否知道主辦方為臺大之疑問。法制部長蔡維哲以法學院周易所提出之契約相對說法回覆。
4-4文學院許軒瑋提出是否利用臺大學生會之名稱或群體資產來舉行此活動之提問。法制部長蔡維哲表示臺大簽署契約者與主辦方並無關係。
4-5文學院許軒瑋詢問七所大學是否為非法人之問題。法制部長則回應此方面回答將可能涉及保密事項。
21:28議長裁示休會。
21:50議長裁示復會。
(5)
5-1法學院謝宇修提議變更議程,將提案討論第一案及第二案調換。調換議程動議,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2票,反對0票,調換議程通過。
5-2法學院周易詢問總統候選人講座之非法人團體是否由此44所學校組成及是否為其共同資產之問題。學生會長陳宣竹回應非法人團體是由此44所學校組成,然對於共同資產部份,則因涉及保密部份,故不克回答。
5-3議長醫學院蔡炫錡提出是否繼續讓周易學代發言之提議,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3票,反對5票,周易學代可繼續追問。
5-4法學院周易提出募集之資金,由誰管理之疑問。法制部長則回應學生會並無一相關帳戶此屬於保密範圍內。
5-5法學院彭立言提議消除除質詢學代外,發言兩次之限制。議長醫學院蔡炫錡回覆因之後提案及時間問題,無法消除此發言兩次之限制。
5-6法學院彭立言詢問有關此帳戶之概念問題。法制部長蔡維哲回應建議學代們可於簽訂切結書後,來了解帳戶問題。
(6)
6-1法學院彭立言追問此保密義務從何而來及保密對象為誰之問題。法制部長蔡維哲回應保密義務自然由契約而生,因此學生會有義務對廠商保密。
6-2法學院彭立言認為學生會所回應之保密義務等相關問題內容不清楚,是否將有任憑其解釋之可能之疑問。法制部長蔡維哲則認為契約內部並非皆秘密部份,然學代方才質詢部分皆屬於保密範圍內。
6-3議長醫學院蔡炫錡說明因問題持續重覆,故裁示追問取消。
6-4社科院黃莉婷認為保密義務隨著給付義務發生,然提出為何活動已結束卻仍不公布簽署人之提問。法制部長回應避免損害部分,並非於給付部分,而是在公開後,對廠商造成之損害為何。社科院黃莉婷追問公布簽署人是否有損害廠商之疑問。法制部長蔡維哲回應公布後,將侵害公布人之權益。
6-5議長醫學院蔡炫錡表示因仍有六項提案待討論,故裁示停止討論,質詢階段結束。對此,文學院許軒瑋提出異議,然議長醫學院蔡炫錡不接受異議,而後文學院許軒瑋決定不提出申訴。
提案討論
一、活動部「禮寄 December, Remember」追加預算案。
(1)活動部長王舒荻報告因工作人員及器材問題,故提出此追加預算案。
(2)財務委員會主席生農學院王紀翔表示財務委員會對此追加預算案無意見,建議通過。
(3)議長醫學院蔡炫錡裁示二讀討論程序結束,進入二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7票,反對0票,本追加預算案進入二讀程序。
(4)法學院謝宇修提議逕付三讀。進入三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7票,反對0票,本追加預算案進入三讀程序。
(5)法學院周易提議停止討論,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三讀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6票,反對0票,本追加預算案通過。
二、文化部「電影節神秘場」追加預算(收入)案。
(1)文化部長陳慧元報告因文化部疏失,先前未提出有收入之預算案,故在此提出。
(2) 財務委員會主席生農學院王紀翔表示此追加預算案僅增加兩場神祕加場部分,建議通過。
(3)進入二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6票,反對0票,本追加預算案二讀通過。
(4)電資學院高紹芳提議逕付三讀。進入三讀程序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6票,反對0票,本追加預算案進入三讀程序。
(5)法學院周易提議停止討論,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三讀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5票,反對0票,本追加預算案通過。
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顧問同意案。
(1)法學院謝宇修說明基於程序問題,撤銷原先預算案,並介紹研究處之相關內容。
(2)針對文學院陳國榮提出研究處資訊傳播股,於職務分工上,和資委會差別與分工為何之疑問。電資學院高紹芳回應鑒於先前學生會網站事件,故研究處希望能將學生會流程及預算正常化。而研究處以調查、研究為目的,與資訊委員會以溝通、執行為主有異。
(3)無記名投票,採一張選票多投方式,投票結果:郭瑋葦,同意15票,反對0票,廢票0票,郭瑋葦當選研究處學生自治組織運作股顧問;徐連毅,同意15票,反對0票,廢票0票,徐連毅當選研究處學生自治組織運作股顧問。理學院張禎晏,同意15票,反對0票,廢票0票,理學院張禎晏當選研究處校園議題研討股顧問;生農學院王紀翔,同意15票,反對0票,廢票0票,生農學院王紀翔當選研究處校園議題研討股顧問。電資學院高紹芳,同意15票,反對0票,廢票0票,電資學院高紹芳當選研究處資訊傳播股顧問;管理學院虞翔皓,同意15票,反對0票,廢票0票,管理學院虞翔딊q當選研究處資訊傳播股顧問。
四、(撤案)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追加預算案。
五、本會期第一次特別大會追認案。
(1)進入投票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9票,反對7票,本追認案通過。
(2)法學院周易提議重新表決。重新進入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8票,反對9票,第一次特別大會追認案遭到否決。
(3)法學院謝宇修表示第一次特別大會時,僅有一決議,乃赴委之結果。現遭到否決,表示此決議處於一讀狀態中。
六、本會期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追認案。
(1)進入投票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16票,反對0票,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追認案通過。
臨時動議
(1)文學院周允梵提議追認第二次總務委員會,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表決程序,採正反決,舉授投票結果:贊成11票,反對0票,本追認案通過。
(2)法學院謝宇修表示第一次特別大會追認部分,鑒於討論不充足,因此提議復議,附議者有8人,本追認案撤回表決結果。
(3)電資學院高紹芳認為撤回表決結果將對決議有所影響;文學院陳國榮詢問不追認原因為何之疑問,法學院周易回應此代表學代們不承認其程序;文學院吳家安提出為何赴委為瑕疵之疑問,法學院周易則回應如此作為,學代會將被選民質疑。
(4)電資學院高紹芳表示其不認為赴委決定為瑕疵,因赴委為大會共同決議,故支持實質審查,提議追認第一次特別大會。而法學院周易表示不追認第一次特別大會之原因,乃因第一次特別大會仍在實質審查中,與仍處於一讀並無差別。
(5)電資學院高紹芳提議清點人數,清點人數結果:在場學代人數為22人,故會議繼續。
(6)秘書長鄭婷尹說明第一次特別大會即使未被追認,仍有逐字稿及會議紀錄,唯會議中之決議失去效力。電資學院高紹芳表示其支持第一次特別大會應被追認之原因:1.有逐字稿及公報產出。2.第一次特別大會為有效之大會,應被赴委。
(7)文學院周安履表示第一次特別大會之公告日與召開日僅一日之差,應否決此程序不正義之第一次特別大會。對此,電資學院高紹芳回應因第一次特別大會僅決定是否須赴委,且此為大會共同決定之結果,故認為無程序正義問題。
(8)法學院謝宇修提議擱置動議,並經眾學代附議後,進入擱置動議表決,採正反決,舉手投票結果:贊成9票,反對9票,議長醫學院蔡炫錡將其票投至贊成擱置方,第一次特別大會追認案擱置。
(9)法學院周易提議抽出動議。電資學院高紹芳提議清點人數,清點人數結果:在場學代人數為20人,不足應在場學代之人數,因此宣布散會。
宣布散會(2015年12月10日23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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