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hpc82 (Ping)
2012-10-05 22:18:041. 凡牴觸或相悖於中華民國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者,初犯者水桶一周,
累犯水桶無假期。
1-1. 有牴觸之虞者,視情節罰之。
1-2. 稱現行法律者,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刑法、著作權法、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性別工作平等法。
2. 「[公告]」分類僅供版工使用。一般文章請請勿使用「[公告]」。
其餘得逕行移除、不另通知,事主水桶十天。
2-1. 助教推薦使用「[課程]」分類。
3. 本版規經版工公告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3-1. 版工保留最終裁量權。
[ 僅此三條,以下空白 ] ^_<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