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important 5 (fwd) (fwd)

作者: windom (絕望的生魚片..Orz)   2005-10-06 22:14:46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杜奕瑾 ), 看板: Administor
標 題: p2 站長事件調查報告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Wed May 25 22:50:13 2005)
轉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S: Sallykoi D: DonaldLam
5/22 系統調閱紀錄發現站長帳號有不正常的舉動要求 D 做解釋.
D 於5/23表示會換id的密碼, 並重新掃毒.
S 於5/24發表道歉信
信中描述幾個違法事實
1. 向 D 借用id查隱形人
2. S 改使用者密碼並盜用帳號兩次
此處違法的裁定有兩點
1. D 不應借用站長帳號給外人
以事實來說
S 與 D 站長都承認有此事實 系統也加以確認
S站長曾使用D站長帳號
由道歉信以及實際關係人交談 並提供的交談紀錄比對結果
S 站長處於感情因素情緒不穩定
要求借用D站長帳號在自己的看板查看他自己板隱形的關係人
D 站長原先並沒有意願要借 S 站長帳號
D 站長也在借用帳號前 強調不能做違法的事情
之後 S 站長兩次進出 D 站長的帳號 也並沒有告知
以動機來說 D站長並沒有教唆,認同,默許做違法行為
而受爭議的 帳號是否可借他人使用
此處參照學術網路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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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方面
"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
的每一篇文章負責,
並遵守下列五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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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明定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
以1999 8/13 帳號管理辦法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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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若濫用註冊帳號,進行買賣、贈與、相互借用
│ 經檢舉、系統或站務員查明屬實,
│ 司法站長需要求其限期改善或還原,
│ 或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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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明定 借用前提為濫用, 要經由檢舉, 系統站長察明屬實, 司法站長要求期限改
善. 或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P2立法組於 1999.12.21 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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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PttLaw> 0303 隱私權認定 Ricas [12/12/01]
之中
(2) 非帳號擁有人借用擁有人帳號,即有 ID 借用之情形時:
原則上,借用帳號之情形,可能因如是:如服兵役等
常見長時間不上網之期間,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
由於此為帳號借用者之個人行為,站方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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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又認同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帳號借用為個人行為。
站規於2003年帳號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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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申請資料及審核原則如下,並注意
。任一資料皆請確實詳填,並勿使用英文。
。不接受共同帳號之申請。
。非本國人現於本國就學就業者: 請使用中文填寫在台聯絡電話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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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規範不得借用帳號
而是規範 "不接受共同帳號之申請"
以站規來說, 站規認同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帳號借用為個人行為。
而違規前提是需要濫用動機, 並交由司法站長要求期限改善, 以"要求改善"來說,
兩人需都保證不會再犯, 而"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來說本案並沒有這種情形。
綜觀以上規定, 以站規來說並無違法行為, 而學術網路規範並無法律上的實際強制
力而是道德約束。其本意就是要讓網路社會公平合理, 所以就學術網路規範, 以警
告處分。
2. S 盜用使用者帳號
目前所知板務犯的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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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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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情而言 S 站務犯的是本站多次在站務討論板強調, 站務人員不能"入侵使用者資
料",違規就停權處置. 而違反刑事案件也嚴重,
板務站長多年對本站的貢獻, 以及板務站長因為感情問題上做出衝動舉動, 給予
直接停權處置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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