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原來記兩大過兩小過是違反校規的

作者: curmathew   2004-07-01 23:01:41
校規在這兒~
http://memo.cgu.edu.tw/Student_rules/07106.htm
6.2.4的地方是有關的部分
※ 引述《nbear ()》之銘言:
:   遛鳥本來是件小事,居然搞得舉國沸騰。一顆沙子可以看到整個宇宙,從長庚大學的小題大作,我們也可以看出台灣無法突破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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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年前我剛到美國讀書,校園裡流行兩件瘋狂的運動。其一是比賽小轎車裡可以塞進多少人,但見一輛烏龜車沿街遊行,幾十隻手腳從窗戶伸出來,眾人歡呼;另一樣則是裸奔,上百個男女光溜溜的在仲夏夜的校園裡奔跑,大家鼓掌。當時覺得有趣,自嘆弗如之外,並沒有想到什: 麼法律、校規、或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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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遛鳥俠的命運比較坎坷,竟然被記了兩大過兩小過。電視上雖然有觀眾聲援,但也都說他不對,只是罪不至留校察看。正面支持他的,也只讚揚他信守諾言。問題是,學校憑什麼記他過?根據的是法律?還是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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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說,「裸奔本身未必有公然猥褻之故意,並不構成妨害風化罪」。就好像大家到山間泡溫泉,四下無人,以月光為衣裳,即使小徑有來人,也是一樣歡悅心情,根本談不上猥褻或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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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說,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可是,在黑夜的運動場,旁觀者都是自願前來的同學,有點像去年台大橄欖球隊的裸身夜賽,觀者大悅,沒有人因為自慚形穢或心情騷動而破壞社會秩序,這個指控也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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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根據校規,「長庚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有猥褻行為者」記大過,「妨害風化者」記小過,根據檢警專家的意見,遛鳥俠連記小過都沒資格。至於留校察看的八項條件,也沒有一項適用。難道要說他「攜有凶器」不成?其他如「侮辱或要挾師長」、「毆打他人成똺 邥峆饡騋姨煄v、「參加不良幫會組織」等,都是有法律責任的重罪,區區裸奔,真的有那麼嚴重嗎?了不起只能因他「儀容不整」申誡了事。校方判他兩大過兩小過,顯然不根據校規,只是靠意識形態,恐將成為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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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方說遛鳥俠行為偏差,懲處是要矯正他。可是,美國校園的裸奔健將,沒有經過矯正,許多現在已經是教授、工程師、或企業經理。裸奔曾經風行全美校園,美國沒有因此垮掉,國力還是遠遠超過遛鳥要記過的台灣。需要矯正的,恐怕不是遛鳥俠,而是校方的老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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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實講,即使美國人,大多數都不敢也不會去裸奔。但社會必須學會容忍無害的脫線行為。許多特異獨行之士的確是純搞怪,但誰知道他們中間那天不會迸出火花,產生像貓王、披頭四、哥白尼、馬克思那樣的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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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查‧佛羅里達教授在「創意新貴—啟動新經濟的菁英勢力」一書中指出,新經濟往往發生在多元、開放、對創意更包容的城市,而高科技公司的成長更是與城市的同性戀指數及波西米亞指數密切相關。並不是你一定要是同性戀者才能有創意,可是連這麼一點點脫離常軌都無法容忍: 的城市、大學、或國家,怎能期待它不去迫害哥白尼,而在文學、藝術、科學上有所創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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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過度處罰無害的特異行為的同時,其實也在扼殺多元、開放、創意的環境。這種學校愈多,台灣的傳統產業要進化為創意產業,恐怕也會更加遙遙無期。]作者劉進興╱台灣科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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