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章程修改提案

作者: evilwsc (鑿)   2013-05-19 23:27:58
章程修改提案
以下有上黃色的部份是我們希望增設與修改的
若是條文內容有做修改,紅色括號的部分則為原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漁村服務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在於:以社區服務及文化報導之方式,為漁村居民貢獻一己之力,
並經由實際之接觸,了解漁村現況及生活,進而激發關懷本土及社會的精神。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校總區,社慶為三月十八日。
第四條 本社之指導單位為台灣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二章 社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皆有資格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凡符合第四條規定,繳交社費後即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凡為本社社員,應盡符合本社宗旨之義務,並享有本社社員權利。
第八條 1. 老骨頭資格由期未任社務委員之新任社長,於該學期社員大會
前自訂辦法評選之。
2. 老骨頭候選資格為出過四次隊者或出過三次隊且當過一次幹部者
或出過三次隊與兩次平時服務(當學期平服由當學期幹部認定之),
享有永久社員之權利。
第九條 凡為本社社員均有遵守組織章程、會議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社務委員
第十條 本社社務委員包括社長,副社長以及社長依社團實際需要所指派的幹部。
第十一條 社長及副社長於每學期之社員大會搭配選舉,任期半年,可連選連任,
其餘社務委員任期最少不得低於一學期。
第十二條 如遇下列情況,須於學期結束前舉辦正副社長補選:
1.期末之社員大會召開前無社員登記參選正副社長。
2.經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後仍無法產生新任正副社長。
若於學期結束前經正當補選程序仍無新任正副社長產生,將由原任正副社長
留任一學期。「學期結束前」之定義為「學校行事曆公佈之寒(暑)假開始」。
第十三條 社長以外之社務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能力不足時,由社長重新指派。
第十四條 本社社務委員於學期中負責社務的運作,出隊時負責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若下列情形時,得召開社員大會:
1.社長認為有必要時。
2.社員五人以上當面連署時。
3.每學期期末召開一次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 凡符合上列的條件,由社長為召集人,於通知社員後兩星期內召開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召開前,社員應被告知開會緣由,時間及地點。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法定人數為現任社員人數的四分之三或三十人以上。
第五章 社團經費、社產及社辦 (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社費、學校補助及自籌。
第二十條 社費於每學期初由全體社務委員議定,並由總幹公布,社務委員及社員均
需於期限內繳交。
(社費於每學期初由社務委員議定。)
第二十一條 總幹事屬社務委員之一,具管理社團經費及社產之權利與責任,
需於期末社員大會公告該學期財務使用狀況。
第二十二條 當届社員、社務委員及老骨頭若因正式活動需使用社團經費,需事先知會該
學期總幹,經總幹同意後得使用之。正式活動之認定以當學期社務委員共同
核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當届社員、社務委員及老骨頭若因非正式活動需使用社團經費,需事先備妥
企劃書及預算表,經全體社務委員同意,可於活動後憑合格之單據請領經費。
第二十四條 凡社員均有權利使用社辦,使用者皆有義務維護社辦環境之整潔,
未能維持社辦整潔經多次勸導無效者,社務委員得討論其獎懲辦法。
第二十五條 當届社員及老骨頭若需借用社產,需事先告知總幹或社務委員借用時間及
歸還日期,經總幹同意始可借用,並於約定期限內歸還。
第二十六條 廚具為出隊之必須用品,不開放非當届之社務委員及社員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未經知會總幹而放置於社辦之私人物品,經社務委員公布一個月後無人認領,
社務委員有權將之作為遺失物送至校警隊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由召開社員大會的正當程序召開社員大會,提案人須事先
擬妥修正案,於社員大會經討論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及其修改內容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本章程內容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提案人: 陳子豪 陳和均
連署人: 張一凡 蔡明杰 張詠傑 林傳浩 劉仲原 林哲廷
提案日期: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
作者: znkt49235781 (芥末果凍)   2013-05-21 21:35:00
要怎麼投??? 如果只有部分同意的話該怎麼辦?有討論時間嗎?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3-05-21 22:58:00
我也想問有討論的空間嗎 我對21~27條有點疑問
作者: dogjoker (憨斯)   2013-05-22 15:23:00
話說章程的引用也有錯誤 老骨頭資格那條不是修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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