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不把事情弄的很複雜理由站不住腳的連署

作者: chanchan08 (全)   2018-05-09 13:26:40
※ 引述《s05handsome (hsl)》之銘言:
: 看童學代在搞的那個連署
: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 理由寫的落落長,好不容易掰出管中閔違法的證據
: 但是三個月前,更專業,由頂尖學術人士以及社會賢達早已用更簡單的聲明來說明管中閔
: 合法的證據
: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 01/11聲明
: 臺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如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 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 於遴選程序中,並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蔡明興
: 委員亦不符合上述三種應當然解除職務之事由,因此蔡明興委員擔任遴選委員之資格
: 並無問題
: 一個簡單的問題,用最貼切的法律解釋合法,偏偏要繞到很遠的地方
: 掰出違法的證據,這個是童學代自己的問題還是法律系的訓練都是這
: 樣啊?如果非要繞的話為甚麼沒繞到憲法去?是因為這樣就掰不出來了嗎?求解
終於看到有人願意討論法律XDDD
首先我們應該要明白哪些情況需要迴避,
下圖來自大法官湯德宗的《行政程序法論》,他列舉了幾種需要迴避的個人關係
https://imgur.com/a/L4a9oJX
我們可以看到,「專業及職業關係」也在需要迴避的關係裡面。
不過,湯德宗也說,迴避義務確實有幾項例外狀態,
如果當事人在知道有迴避事由的時候保持緘默,也就是選擇「放棄這個權利」,
那就算有迴避之虞也不用迴避。
但是,如果決策者隱瞞這個利益關係的時候,並不能夠推論當事人放棄提出申請的權利。
https://imgur.com/a/UNpDuCe
https://imgur.com/a/q0KjCWj
(圖片都出自湯德宗,〈論行政程序中的迴避義務〉,《行政程序法論》)
所以說,如果知道這個職業關係的臺大和蔡明興沒有告知候選人這個資訊,
我們怎麼能夠因為沒有候選人申請就推論候選人都棄權?
更新:
底下有人提到兼職獨董是公開資訊,並沒有被隱瞞。
但是公開到底有多麼公開呢?
比如說同樣在中研院工作的廖俊智和周美吟,他們也有職務上的關係,
但我們很容易就能從他們經歷知道這點,
不需要特別在去中研院的網站上查。
我們對候選人的期待,應該是他們好好想怎麼治校,
而不是好好瞭解其他候選人的背景吧?
另外,回到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在於維護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
要讓人民信賴,行政機關就有許多應該達成的事情,
具有義務的是行政機關的一方,
而不應該一般的人民。
最後宣傳一下這份連署: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目前連署人數破兩百囉。
(很怕被說是黨工,說一下我現在是歷史系大三的學生,
20歲而已不是職業學生> <)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10 06:54:00
一般法律原則講得理直氣壯,面對離譜的選擇性執法強調不能主張不法平等。什麼樣的人可以不覺得噁心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愛✡小南C~♥)   2018-05-09 13:29:00
20歲也可能是職業學生啊,照大家邏輯你只要本來有預設立場就叫職業學生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3:30:00
問題是蔡明興的正職身分是公開的 管中閔的獨董身分也被公告過 要查都可以查的到的 根本沒有所謂的隱瞞問題隱瞞的定義是故意使他人無法得知重要訊息 但是公開資訊只要有心都找的到
作者: chanchan08 (全)   2018-05-09 13:36:00
放在台大的網頁上是一回事,有沒有告知是一回事。台大跟蔡明興都知道這和遴選有關,就有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啊,要不然哪個候選人會不好好想怎麼治校,跑去挖別人有沒有職務關係......
作者: gn01914712 (丁丁)   2018-05-09 13:36:00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們家潘潘資管系大五是職業學生??他都被紫衣阿嬤還有鐵拳外交官打倒在地了 還說他職業學生??? 我看的心理真的好痛啊
作者: chanchan08 (全)   2018-05-09 13:37:00
還是你覺得每個後選人都應該有搜尋其他候選人背景的義務?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3:37:00
問題是定義就是這樣 而且法規也沒規定告知 在法律保留原則下校方或遴委會就可以選擇要不要告知如果根據迴避申訴的程序的話 候選人的確要相互監督沒錯 也就是啟動申訴的責任在候選人自己
作者: X41822N (Nova)   2018-05-09 13:45:00
你怎麼知道候選人不知道管有獨董身份?你也有預設立場?
作者: dennylu97 (Amao)   2018-05-09 13:56:00
法律保留原則是這樣用的嗎…?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8-05-09 13:59:00
"只要有心" 帽子扣得真大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00:00
我打錯了 是一般法律原則 但是是他底下的另一個原則明確性原則 他規定了行政機關需要做什麼事 而沒規定的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9 14:02:00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02:00
行政機關就有自己的裁量權 而迴避申訴的程序也明確的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03:00
將責任劃給各候選人 這在教育部的行政命令有講 台大的規定也是如此 而動用到這條通常就是想事先排除特定委員 不是用來選後翻桌不認帳的
作者: crossworld (crossworld)   2018-05-09 14:07:00
???我的定義才是定義
作者: Inkthink (墨想)   2018-05-09 14:12:00
偏頗的「可能性」 這個可能性誰界定?你是不是試圖給予政府一個很大的裁量空間?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09 14:13:00
直接請法官裁斷標準吧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14:19:00
列舉沒有訂在法條上的就是任意啊....你沒在法條上誰知道....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09 14:20:00
所以說循司法程序 也有個判例給大家參考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14:20:00
所以才會有要有"具體事實"而不單只是"關係"簡單說獨董跟董事是有"關係"但是你要舉出"具體事實"證明有偏頗之虞,而親屬關係直接就須迴避無須舉證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22:00
那公正的定義是什麼?拿職務關係的迴避來說好了 根本無
作者: embeth0925 (瓜田裏的襪子)   2018-05-09 14:22:00
話講那麼多,你繞一大圈只想講「管院士沒有主動揭露獨董」這個?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23:00
法列舉 也無法定義 最終還是需要心證解決 而如何處理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14:24:00
這也就是概括條款的規定非必然迴避關係但有事實證明偏頗之虞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4:24:00
法規都有講 責任也劃分得很清楚了 覺得不妥就修改 下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14:24:00
"所以說循司法程序 也有個判例給大家參考" +1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14:26:00
你沒看到列舉下面還有 ..... 刪節號嗎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09 14:27:00
個人敵意個人情誼觀點偏頗意識形態偏頗好多一般原則可發揮那麼多喔喔喔,有障礙???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9 14:30:00
說吳茂昆GG但吳茂昆也沒GG 實際上吳茂昆也沒人聯署反他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09 14:35:00
講這個多 直接司法認定一翻兩瞪眼*這麼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09 14:40:00
話說有沒有一個支持學校走司法途徑的連署啊? 只要該連署沒有表明挺管,我就簽。
作者: DaDaGG (紅樓飄泊客)   2018-05-09 14:43:00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14:49:00
學校就依遴選結果啊.....
作者: pcchou (pcchou)   2018-05-09 15:02:00
推認真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15:06:00
行政法依法 誰再跟你依習慣跟法理啦 最好依習慣罰你你說好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09 15:23:00
遴委不知獨董訊息且投票給管的票數目前有被確認嗎?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8-05-09 15:29:00
自由時報的頭版頭條算不算公開過?另外申論題:"試問董事與獨董間的利害關係"請作答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8-05-09 15:35:00
我說扣帽子的是跟我一樣n開頭的啦 「公開資訊只要有心都找的到」,講這種話的人不就最有心最棒棒最關注法治社會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9 15:41:00
我說過通常動用這條是為了事前排除特定委員 如果大家在選前都OK 那旁人根本無從置喙 申訴的機會都給了 但是事後不認帳根本不能成為該回追迴避程序的理由
作者: winterstroll (安羅)   2018-05-09 16:28:00
作者: bennettliu86 (煞氣aCurry)   2018-05-09 16:50:00
推個全全
作者: KernelChen ( )   2018-05-09 16:50:00
所以 這篇想表達什麼 直接說可以嗎 裝什麼清純歷史系大三 20歲 就不是職業學生 這邏輯 > <
作者: lintzuchieh (顆顆)   2018-05-09 17:05:00
這個觀點偏理想派,不挺管也反民進黨。看你回文的表情符號,裝可愛就覺得噁,所以給你噓
作者: mrpolite (禮貌小生)   2018-05-09 17:32:00
這個邏輯一定推個
作者: MultiCam (地聯軍迷彩)   2018-05-09 17:36:00
您上面說了,遵守順序為 法規->習慣->法理,可現在已有辦法,後面兩個還是要繼續循序下去?對一般守法的人來說,我能看完法規就不錯了,怎麼可能還去看法理是啥?
作者: gtguy ( )   2018-05-09 18:08:00
其他候選人沒放棄,但獨董即使提出來是否真的會造成不公平現象?如同中研院士也沒迴避,代表某些人並不在意迴避,在意的只是管當選這件事。
作者: jeaniehung (jeaniehung)   2018-05-09 18:09:00
推全全
作者: a5817439 (喜歡被狗追)   2018-05-09 18:34:00
推全全
作者: pig12335331 (Charlie)   2018-05-09 19:13:00
我來認真討論,請問只用「專業與職業關係」這麼虛無的相對關係就說管需要利益迴避你覺得恰當嗎?如果告訴你公司法清楚載明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階層之間有的是監察關係而不是合作或利益關係,管難到還必須要利益迴避嗎?求解惑謝謝。
作者: hlutni (文山秀氣)   2018-05-09 21:15:00
回原PO:大法官阿湯哥對於”棄權”的見解,應會採類型化思考,又該文並無對此舉出實例,能否套用於”管案”,實有疑義!畢竟以”行政機關VS單一相對人”作為論述基礎的解釋,不宜適用於行政機關VS多數且彼此競爭的相對人(們)之情境!!正因本案涉及多數且彼此競爭的相對人(們),故台大與遴委會為求中立公正,不宜主動發動迴避概括條款而為調查,所以行政程序法以及本案適用的特別法才會皆採行政機關必經其他相對人(候選人)舉發有偏頗之虞的事實後,始得介入審查的”被動審查制(概括條款)”。
作者: KernelChen ( )   2018-05-10 03:53:00
作者: myjackchen ( )   2018-05-10 03:53:00
作者: bemyself (self)   2018-05-10 03:53:00
作者: pingunch   2018-05-10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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