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駁〈重啟遴選,捍衛真正的大學自治〉
首先強調一下,現代世界的「法治」指的從來不是「人民守法」就好。要不然秦國的人
民超級守法,北韓的人民更加守法,但他們都沒有法治,為什麼呢?因為「法治」的真義
從來就是「政府的行政被馴化在法律底下而不恣意妄為」。今日教育部如此嚴重的違法行
徑,讓人毛骨森悚,讓人感到臺灣好像退化到了人治時代。
Q1主論點:(1)「學自治的範圍並非無限大,校長遴選等「人事組織事項」是否為大學自
治的核心保障範圍,仍有待商榷」、(2)「忽略了教育部有對違法程序進行監督的權限與
義務」→ (1) 釋字450號解釋及563號解釋早已明訂大學自治範圍包含組織權,選校長不
是組織權的一部份的話,那大學自治可以收工回家了 (2) 沒啊,你教育部事前派三名委
員直接坐鎮遴選會,現在是教育部違法不發聘好嗎?
Q2主論點:(1)「但實際上程序卻真的有嚴重瑕疵,是不是代表我們只能無視這些違法情
事」、(2)「除了司法機關可以監督下級機關之外,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也有可以進行合法
與不合法的監督權限」→ (1)不是啊,教育部沒有具體指摘違反的法律條文為何啊,還是
教育部有立法功能,可以來行政造法? (2)你是同意行政造法囉?
Q3 主論點:(1) 「本次爭議中許多人認為,如果遴選細則中對迴避的規範不足,應該等
到下次校長遴選再修法就好。這其實是多數人對法治的誤解,認為法治只是遵守人訂出的
法律」(2) 利益迴避足以讓選舉重來 → (1) 要不然要遵守一個空想而無明確性的法律條
文嗎?請去重讀釋字432,法無明文,就別腦補,你這是把法律保留原則送進墳墓 (2) 誰
告訴你的?教育部嗎?什麼法給教育部這個權力判定的?
Q4:主論點:(1)「違法兼職」 (2)反「行政自我拘束」→ (1) 所以啦,到底違了什麼法
?教育部為何有權根據這個法來事後檢驗管中閔?縱使有「違法」,主管機關不是教評會
嗎?什麼時候輪到教育部來插一腳? (2) 很好啊,不法之平等若不能主張,那要不要主
張動用行政程序法§117+121,先把情節更重大的陽明郭旭崧拔下來,我們再來討論管中
閔?
Q5 主論點:「同樣舉闖紅燈為例,難道我們能說,警察每天沒有在這裡抓闖紅燈的民眾
,所以闖紅燈即是合法的嗎」→又在跳針了,違法不違法是你教育部說了算?你是根據哪
條法說他違法?哪條法?再來,這件事影不影響管中閔被遴選為校長,又是你說了算?
Q6 主論點:「作為學術龍頭的台大校長,我們期待管中閔能有更高的標準,不要躲在一
個空殼的「大學自治」背後,而應正面回應各項質疑。做爺們的,就應該坦蕩蕩地講清楚
」→ 這是三國演義裡面的激將法嗎?法治的明確性,從來只有「是」或「非」,而無所
謂「高標準」和「低標準」,上面講了一堆法治論述,這裡卻想把道德偷渡進來混同法治
。請問「坦蕩蕩地講清楚」是哪條法規定的?
Q7 主論點:(1)「因為「拒絕聘任」並沒有法律明文,因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 釋
字659號解釋 → (1) 很好啊,你都點出問題了,怎麼不正面回應呢?東扯西扯一堆「原
則」,我要看法條! (2) 釋字659是有關台灣教育史上最大貪瀆案─景文科大校董涉嫌掏
空景文的事。教育部怎麼處理呢?先停職四個月,再停職三個月,最後才拔董事會。請問
一下,教育部今天怎麼對管中閔?拿哪一條法來「合法」拔管中閔?教育部對台大這種公
立學校難不成是視為家僕,有事隨時過來啪啪兩巴掌,台大只能喊:「喳,奴才該死」?
Q8 主論點:(1) 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4條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
第 13 款 → (1) 前面說過了嘛,你搬一堆「原則」出來自己行政造法,請問實際的法條
在哪裡? (2)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我相信大家眼睛都很好,
那個「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都還沒發生,其後效力自然不可能發生。教育部現在是在幹嘛
?踐踏法治?
所謂〈重啟遴選,捍衛真正的大學自治〉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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