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感覺有一定比例的人覺得學代會不代表我(包含我)
所以趁著這次機會想和大家討論看看學校學代的選舉制度
攤開現行選舉罷免法(參照的是學生會官網105-2選舉罷免法)
學生代表名額分配如下:
學生代表以各學院分別為一選區,共同教育中心視為學院。
各選區每兩百五十人選出學生代表一名,餘額一百五十人以上
增加一名,不足一百五十人者,不予計算,選區未滿兩百五十人者
選出一名。
......(略)
學生代表選區中大學部與研究所各置應選名額之四分之一為保障名額
,但候選人低於保障名額時,其餘名額應開放參選。
意思就是每一個學院選出和人數成比例的代表數,以學院為最小單位,
至於保障名額我不是很了解法規上有關保障名額的意思,是指保障各
系所的學代名額嗎?
我比較想討論的部分是,代表改以各系所為最小單位,選出的人數比例
依然與該系所在學學生數成比例。比如以一百人為單位,電機系在學學
生數(大一到大四)800人,因此選出8名學生代表;材料系兩百人選出2名
學生代表。這樣的好處在於可以確保每一個系所都可以發聲。
會有這樣的想法主要是每次的學代選舉投票率都不高,其學生自治的正當
性自然落人口舌,高中時候監督班聯會運作的班代大會是由各班自由選舉
產生的而非分別以各個年級作為基準,然後各年級內部學生進行投票。
這樣的好處是
1.確保每一個系所都有成員在學代會中
2.有效的提高投票率,系所內部相互推選其投票率必然比之全校性投票高
學代會之正當性因此大幅提升
3.如果有任何問題向各系所之學代反映較現行方式更為直接有效,我相信
大部分的人比較勇於向比較熟稔的人提出意見。
目前想到的壞處是
1.選務費用可能提高
2.學生代表人數可能暴增兩倍
也希望大家討論看看這種方式與現行方式的優劣讓我補上
看到學生會發布了又到了學代選舉的文章,呼籲大家可以踴躍參選,避免成
為被代表的人,我覺得即使我不想被代表然而這也不能說我就想要也有意願
成為候選人;就像我很討厭政客,我覺得他的立場和我相反,但我也不想要
投入選戰,我想,這是相同的概念。當務之急應該是提升全體學生的投票率
,如何提升大家對於校園自治的關心,提升宣傳力度,這應該是現今台大學
生自治團體所要積極克服的問題,否則每次被其他人說是淪為小圈圈的遊戲
也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