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大畢業的校友關心拔管嗎?

作者: cookieyu (Taiwanese)   2018-04-30 16:58:33
校友借這個題目向各位大德請教一下目前狀況。po在八卦板上怕被洗掉,很多湊熱鬧的回
答又莫衷一是。所以想在台大板上直接討教。
目前風向很亂,當然也跟這個議題本身就很複雜有關。拔管事件當然是個政治問題。台大
校長作為一社會名器,其統獨傾向、藍綠光譜動見觀瞻,也使得這個位子也是各方政治人
物想拉攏或爭取的。在校內,各方派系、學閥也可以想見會在校長選舉這齣大戲上運作。
有意見認為教育部(或者有人認為更高層)因不滿管中閔的政治立場而發動拔管案。我想動
機如何不是我在這裡所想要發問的。我想向各位請教的是教育部在四月二十七日的回應在
「程序上」是否站得住腳?對我來說比較關心的是教育部的〈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
研析意見〉一附件(http://goo.gl/1QhMcW) 批評得是否有理?
這一個附件有幾個論證來說明其主張有理。我想只針對其中幾個段落向各位請教。
(一)台哥大董事長蔡明興作為遴選委員,而候選人中又有作為台哥大獨董的管中閔。這樣
的程序是不洽當的。同時,即便蔡明興已位列遴選委員,但他們之間的利害關係在選
舉期間又沒有徹底揭露出來。
我覺得這點的確有爭議。然而遴選委員究竟如何才算「公正」我想可能還是相對難以界定
的。同時要揭露多少利害關係才算洽當,可能也是需要再認定。所以這點我認為雖然問題
很大,但教育部得以在上面施力的空間也許相對小。
(二)管中閔「違規」兼職台哥大獨董,因屬重大違規,其當選應該無效。
這部分還可細分兩點,一個是管的違規兼職;另一個是此違規在選舉期間未被充分揭露。
比起蔡明興當遴選委員,我覺得教育部至少在這點上更能說服我拔管的理由。關於這點,
建議搭配〈管中閔獨董及參選時間表〉(http://goo.gl/LwPkzS) 服用。
台哥大在4/28向台大申請管中閔擔任獨董。5/17楊泮池簽署同意,但教育部認為這只是內
部簽呈,但整個流程台大校方還沒通過,這部分需要等到9/29台大校方通過與台哥大的產
學合作以及10/2台大回覆台哥大同意管教授就任台哥大各職位才生效。但根據與台哥大的
合約,管於6/14開始就已經就任台哥大各項職位(除了獨董外還有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
員會之委員),而實際上在8/31之前,管也列席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的運作。教育部因此
主張6/14至10/2之間,管在台哥大的工作都是屬於「違規兼職」的。如果根據〈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也許甚至要「予以解聘或免職」。
這個部分對我來說滿有說服力的,因為原本的規定算是白紙黑字,沒什麼模糊空間。而各
項日期也都可考,比對起來也沒什麼主觀認定的問題。但即便教育部這份附件如此主張,
我想還是有很多部分是可以進一步去問的。
第一個是:為什麼可以拿這些法律套到台大頭上?大學自治難道需要配合這些法律?
這篇附件第一部分就在論證為什麼教育部這些監督和審查不會侵害到大學自治。教育部這
方面的回應我先放在一邊,因為這可能會開啟另一個更大的戰場,讓問題更複雜。不過姑
且就先當教育部這樣的回應失敗好了,但如果台大校內對老師們的兼職也有相同的規定,
那無論教育部有沒有介入,或援引這些規定,管在兼職上都可能發生了問題。台大校內到
底有沒有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同的規定,或者台大校內規定得較為寬鬆,這是我想
向各位請教的。
第二個是:這樣算是「違規兼職」嗎?
這可能是最核心的問題。像八卦板好像有人主張獨董角色特殊,不能當作一般的工作。對
此,教育部認為審計委員和薪酬委員和獨董不同。而且台哥大當初只有向台大申請讓管教
授兼職獨董,而沒有審計委員和薪酬委員的職務。所以即便以楊泮池簽署日期作為基準,
因台哥大當時未向台大申請審計與薪酬委員的職位,這部分仍是違規。
當然,到底審計委員、薪酬委員和獨董之間如何認定還可以進一步討論,雖然教育部已經
提出他們的論證認為兩種工作不同了。除了職位問題外,日期也是可以討論的,像教育部
宣稱楊泮池的簽署只能算是內部文件,必須要等台大正式回函公布之外才能作數。但應該
如何認定才合理,可能也能拿來吵吵。
第三個可能可以問的問題是:就當管爺真的違規兼職好了,但這樣他的當選就應該被當作
無效嗎?
相對我前兩個想問的問題,這個問題我覺得相對無解吧。如果我們是超級極端派,拒絕任
何政府的介入,連教育部簽名發聘書都當作對大學自治的侵害的話,那只要委員會們選出
誰,官員們都請給我閉嘴,台大說了算。但如果我們稍為妥協,不要那麼強硬,那政府可
以參與到哪裡,這條線可能也未必好劃。如果把這個問題當作是一種意識型態或立場的問
題,那我的問題可能就無法得到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答案。
當然,可能也有人會主張,違規兼職跟當選校長之間沒有關係,是兩碼事。教育部的論證
是這樣的違規在教育和道德上有缺陷,因此不適合作為台灣執牛耳的教育領軍人物。也想
知道各位在這部分的想法。
拔管案我覺得算是挺複雜的事件。挺管方將風向導向政治事件,我同意這絕對是個政治事
件,但我的問題主要是如果教育部以法律戰的方式來處理這個政治問題,這場法律戰教育
部的施力點是否站得住腳。不好意思,這件事情比較複雜,很多東西我還沒能完整爬完。
暫時是先看了教育部從規定的角度回應,至少目前還能說服到我。但還是想來問問所有在
公堂之上的人是如何評價教育部這樣的回應的。感謝各位。
作者: dennylu97 (Amao)   2018-04-30 17:02:00
上面幾篇k大有回覆,他覺得教育部應該先做管違法兼職的行政處分,才能依據此行政處分,做出不聘任的決定只不過我也不是很懂,先推你認真討論
作者: cplalexandta (沉澱的醬油)   2018-04-30 17:04:00
先推理性 不然等下PJ就來噓你惹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4-30 17:09:00
教育部:現在沒違法…以後不一定沒有證明管爺沒違法…沒違法還被卡不是政治事件是什麼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4-30 17:11:00
僅針對第二點的內部簽呈同意是否生效的問題,這點其實是教育部刻意從嚴解讀,因為內部簽呈同意到能夠簽署產學合作的時間過長,簽呈應具有效力,在一般行政機關內,對方來文請求,內部簽呈(至最高批核)同意即屬於生效,後續多為機關發文、相關行政程序的流程這點若從嚴解讀事實上會造成很多行政機關的困擾,因為所有批核都過了仍不算生效的話,有些標案或事項都會延宕到時限過期的所以台大回應"內部簽呈生效"事實上是目前所有行政機
作者: dennylu97 (Amao)   2018-04-30 17:16:00
同意樓上看法,看完之後也有同樣疑問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4-30 17:16:00
關公文往來的一致做法,以提高整體公文交換處理績效我覺得教育部現在是無視於正常公文交換流程與行政庶務所需處理的時間,還有雙方簽訂產學合作需要的作業程序,來強硬認定違法 (亦即可能找不到其他違法情事)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4-30 17:18:00
審計委員應該可以看看證交法怎麼說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4-30 17:20:00
至於何謂違法,"兼獨董未報備"才算違法,強硬規定時程要完全等到9月後,沒有哪家公司想聘任台大獨董了吧發個文給你等到獨董能上任要半年,會計期間都過了
作者: pig12335331 (Charlie)   2018-04-30 17:21:00
我認為如果這些聲明都是法院判決,那根據這些論述說管有問題確實是無可厚非。但今天很明顯就是教育部自己球員兼裁判,自己人關起門來討論,過不久就自己宣布別人有罪。無論有沒有違法,都絕對不是教育部說了算,尋求司法才是法治的真締不是嗎?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4-30 17:21:00
所以教育部事實上只能說時程問題,但管事實上有申請,在規定上是沒有違法的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30 17:28:00
依教育部的解釋是不可能聘現職教授為獨董的,因為沒上任企業如何去生個獨董的產學合作....基本上是台大內部同意到十月完成契約然後打契約完成前的空窗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4-30 17:33:00
這樣的作法很不方便,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政府很多標案(甚至幾乎所有)都是先決標、契約先行才開始審定契內容跟雙方用印,整個程序約在一個月左右,但這時間內標案若有任何工作事項廠商都必須要先照做、業主也需要配合,若強硬要求所有行政流程完成才算起始,我想大家都不要玩了,就在等程序的時間就耗光光以後可以說在契約簽訂日前業主跟廠商的協議都是違法
作者: poeoe   2018-04-30 18:06:00
獨董都是公開訊息 並沒有什麼不揭露的問題啊
作者: bennettliu86 (煞氣aCurry)   2018-04-30 18:08:00
推個理性
作者: PJEZ (PJ)   2018-04-30 18:10:00
獨董要跟公司有一定的獨立性才可以當耶..=.=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4-30 18:11:00
"台哥大當初只有向台大申請讓管教授兼職獨董,而沒有審計委員和薪酬委員的職務。"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30 18:17:00
你知道獨董是審計跟薪酬的當然委員嗎? 而且這兩個也都有函申請同意在先 打的就只有產學合作的契約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4-30 18:20:00
我只是摘錄本篇原文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30 18:23:00
吃屎的多了吃完請不要吐出來說那是別人餵的我只是吃完吐出來
作者: cookieyu (Taiwanese)   2018-04-30 18:25:00
嗯......其實關於獨董和審計、薪酬委員會的關係我也是轉教育部的附件的。不好意思,我也吃屎又吐出來了......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4-30 18:26:00
我摘錄的不是這篇不懂的地方嗎?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8-04-30 19:05:00
個人覺得,如果教育部認為影響太小,那就增加遴選委員代表人數即可。而不應該這樣翻桌。這非常影響將來政黨輪替後,新上任政黨的合法性。
作者: FMANT (OE)   2018-04-30 19:17:00
誰會因為管中閔當獨董就投他 笑死
作者: rogergon ( Aquila)   2018-04-30 19:22:00
之前從來沒有那個規,到現在為止也沒聽說違了哪個法?
作者: xcruciating ( )   2018-04-30 19:42:00
https://bit.ly/2KofVod相比鍾嘉德,代理校長批可前,管中閔已參與薪酬會https://bit.ly/2HDmohc https://bit.ly/2r9WOX7https://bit.ly/2Kpr2NC
作者: jimmychang (jimmychang)   2018-04-30 21:13:00
獨董是薪酬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作者: rogergon ( Aquila)   2018-04-30 21:30:00
抓這個時間差老實講沒有營養,他就是有報備有核准。
作者: ucherey   2018-04-30 21:48:00
就是雞蛋裡挑骨頭、刻意刁難無誤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4-30 22:04:00
其實是台灣大很照規矩吧 獨董可以直接參與委員會,但台灣大堅持另發文詢問職務核可,管也按規定申報這樣反而被拿來大作文章
作者: KH21 (nihonium)   2018-04-30 22:05:00
所以是否走司法程序就能徹底解決問題呢,有請專家開示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4-30 22:12:00
唯有司法程序才能認定管違法與否,教育部是不合適的單位,請的諮詢委員更是莫名其妙的人,法律解析的結論也是主觀意識判讀管違法兼職,現在開始訴願然後行政訴訟是最合理的作為,因為不提訴願與訴訟等於承認教育部認定的違法情事,但整個程序遴選委員會完全依遴選辦法進行,沒道理承認哪邊有疏失或違法,因此台大自然會提訴願跟訴訟,最後由法院解讀應會導向特別法優先原則,整體程序無違反特別法
作者: KH21 (nihonium)   2018-05-01 01:21:00
感謝藍天鳥大大回答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1 04:40:00
教育部要嚴格解釋也不是不可以,只要一以貫之全部的同意都採最嚴格解釋,但是同樣的也請先下行政處分有了違法兼職行政處分那也才有依據,但同樣的這個違法處分相對人也可以依法救濟
作者: PJEZ (PJ)   2018-05-01 09:45:00
教育部故意不下處分你能奈他何?
作者: Kerig (Kerig)   2018-05-02 11:23:00
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 獨董和董事間 具有監督者與受督者的制衡關係,且對於董事薪酬具有法定影響力渠二人間於法律及經濟方面,均具有特殊的重大利害關係(節錄自第四頁上方) 如果獨董和董事間是獨立關係請問這段論述還成立嗎?還是實務上有避免獨董和董事掛勾的監督方式另同意kaky大如果教育部要這樣解釋 應先給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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