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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innawind (第八罪正太之罪:雨颯)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快訊/教育部宣布拔管!認定違法在陸兼
時間: Fri Apr 27 21:31:50 2018
※ 引述《allen910106 (allen910106)》之銘言:
: 快訊/教育部宣布拔管!認定違法在陸兼職 管中閔不得再選校長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27/1158885.htm
: 記者盧映慈/綜合報導
: 教育部27日晚間召開「管案」會議,最終確認卡了111天的管中閔,宣布駁回台大校長聘任
: 案,因管中閔違法在陸兼職,為求慎重,同時裁決台大必須重啟遴選程序,對管中閔所提供
: 的相關文件進行再檢視,在完整的推薦、遴選程序後,再依序報教育部;且管中閔不能再參
: 選校長,等於要有正式校長,「還要再等一年半」。此例一開,陽明大學、文化大學的爭議
: 是否也要比照辦理,教育部則表示「不同案例有不同調查」。
: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27日晚間表示,台大是台灣最具代表性的國際學術及研究型大學,而台大
: 校長人選資格及遴選程序是否合法,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質,不容有模糊空間。這次台大校
: 長遴選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教育部無法接受遴選委員會這次結果,
: 因此駁回聘任決定。
教次長:遴委會共識 管爺當台大校長沒疑義
出版時間:2018/01/31 21:55
https://i.imgur.com/OIiETOs.jpg
(前略)
台大內部有人認為,校長遴選既然有爭議,應該由校務會議議決。姚立德表示,遴委會討
論後認為,校務會議召開與否有一定的程序,不是遴委會的職權;至於論文引用問題,遴
委會認為原則上尊重學術倫理委員會,決議不必立案調查。
姚立德表示,他最後再提出,是否要進一步再確認管中閔的當選資格?在場遴委們共識決
議,管當選沒有疑義。姚說,針對台大校長遴選的疑慮,遴委會已經在每一條都獲具共識
,希望能「止紛息爭」。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31/1289684/
: 他進一步解釋,台大在遴選過程中,沒有確實做到利益迴避原則,當選人管中閔與台哥大副
: 董蔡明興有獨董、董事之間的關係,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台大也沒有善盡幕僚應有責任,
: 明顯有違學術誠信規範。
http://edu.law.moe.gov.tw/DraftOpinion.aspx?id=24994
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7.04.03
預告日期: 107.04.12 ~ 107.04.25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70049604A號 公告
(前略)
四、基於本次修正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運作事項具時效性,爰縮短公告期間為 14 日,對
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後略)
修訂條文
(前略)
第六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
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一) 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 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 具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
三、連續二次未出席會議,或未出席會議之次數達應出席次數之二分之一者。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現行條文
(略)
說明
一、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二、為避免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在商業上有重大利益往來之情形下,影響遴選之公正性
,爰增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三、為期遴委會委員實質參與校長遴選,並適度建立遴委會課責機制,增列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
四、因為校長候選人為校長遴選程序中之主要利害關係人,現行第二項規定係參考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法理,僅明定「候選人」得向遴委會申請解除遴委會
委員職務。惟實務運作上候選人為避免影響遴委會委員投票意向,多不願主動申請解
除遴委會委員職務;又現行並無遴委會委員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065 期
20180411 教育科技文化篇因與候選人具有特定關係,而得自請解除職務之自律性規
定,爰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如有商業上共同利益關係,在資訊未被揭露之情形下,極
易引起爭議。基於遴委會職能行使之獨立性,遴委會職權之行使應透過自律方式加以
規範,爰修正第二項規定,遴委會委員執行職務如有偏頗之虞,除候選人得向遴委會
申請並經遴委會議決解除其職務外,遴委會委員亦得向遴委會申請解除自己或其他委
員職務,以期遴委會在自律規範下進行公正遴選機制。